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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入民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件回放◆

  受人之托要账,王某强行进入他人家中

  2016年2月,王某受人之托,召集朋友前往债务人张某家中要账。

  其间,王某与张某的儿子、儿媳发生争执,并且不顾张某家人的阻拦,强行进入张某家中。张某的妻子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冠心病发作入院抢救,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了索债强行进入他人家中,导致郭某在此期间病发身亡,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甚至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受人之托催讨合法债权,且郭某的死亡与王某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上门索债手段虽然过激,但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不应评价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起诉王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为了索债强行进入他人家中,导致郭某在此期间病发身亡。王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即,检察机关以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8月,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点评◆

  债权主张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

  检察院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进入他人住宅具有“非法性”。这里的“非法”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置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是住宅人的居住安宁,行为人进入住宅必须得到居住人、看守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虽然王某主张的是合法债权,但这不能成为其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换言之,债权人在没有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入债务人家中,否则,债务人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可能面临来自债权人的巨大威胁。

  其次,王某进入他人住宅具有“侵入性”。“侵入”就是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是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本案中,王某为了要账首先与张某家人发生冲突,之后不顾张某家人的阻拦强行闯入屋内,拒不离开且长时间滞留。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入性”。

  最后,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本案中,面对王某等人的擅自闯入,郭某极力阻拦,愤怒和激动的情绪导致郭某冠心病发作,后抢救无效死亡。虽然郭某的死亡与王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没有王某擅自闯入的行为,则不可能有当晚悲剧的发生。

  经济纠纷属民事范畴,若债务人拒不支付欠款,债权人还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寻求民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切勿“侵入他人住宅”要债,导致钱未要回却已违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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