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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洗澡被"直播" "随手拍"要分场合如侵权要担责

女子洗澡被“直播”,法官分析案例并提醒——

“随手拍”要分场合 一旦侵权要担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丽

11月24日,27岁的大连女孩小云到当地一家洗浴中心洗澡。她把衣服脱掉后,意外发现旁边有个女孩正在跟男友微信视频聊天,结果,光着身子的小云被“直播”。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个人传播为主的自媒体时代随之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手机随时随地拍摄。那么,在公共场所“随手拍”会侵权吗?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1

澡堂拍照惹来官司

昨日中午,说起“随手拍”是否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在柳州某高校就读的女生小林告诉记者,宿舍里的舍友在与家人、同学交流时,很多情况下都会使用微信视频,而女生宿舍很容易被“直播”,她自己也曾遭遇过穿内衣被舍友微信“直播”的情况,这让她感到很尴尬。小林和同学均表示,她们不反对“随手拍”的行为,但是毕竟宿舍是比较私密的空间,视频聊天还是要讲规矩,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2015年5月,女工小黄在单位的公共澡堂洗完澡后,便掏出手机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并发给了其他同事,结果,不少同事对照片进行了“点评”,而照片中拍到了其他正在洗澡的女同事的背影,这让被拍到的女同事感到了羞辱。事后,女同事将小黄起诉到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和解,女同事撤诉。

法官说法:鱼峰区人民法院欧阳九林法官介绍,上述案例中,小黄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女性私密部位无疑当属其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小黄在拍摄同事洗浴的照片后,转发给其他人,并导致同事不堪受辱,难辞其咎。 

2

员工状告公司侵权

小韦原是柳州市某汽配公司的员工。2012年10月,公司为了在内部宣传安全生产,示范员工进入车间发运区的正确着装,在公司厂区车间外墙、车间内部墙壁等处悬挂了小韦身着反光服的放大照片。小韦认为,当初公司未经他的同意,将他的照片进行悬挂,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公司撤除上述照片。2014年1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官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赔偿小韦1万元。至此,这场肖像权官司最终结案。

法官说法:单位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喜欢用手机拍照和摄像,尽管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内容属实,但如未经照片或录像中相关人员许可,且拍照目的在于宣传经销,就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拍违法行为不侵权

2015年7月,柳州市开始鼓励市民对机动车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举报。和不少市民一样,覃先生也用手机拍摄了不少机动车驾驶员的不文明行为。但是,其中一段录像中,覃先生拍到了市民余先生从车窗丢矿泉水瓶的情况,余先生发现后下车制止,并认为覃私自拍摄他开车的情况,有侵权的嫌疑。双方最后闹到了派出所。

法官说法:覃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则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因为余先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覃先生检举、披露并没有失实,因此不构成侵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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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之后,再发别人照片可要注意了啊#抖来学法 #肖像权 #照片 @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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