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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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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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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221号法律法规之规定,传票、判决书制作和书写格式,标题名称与落款院印公章文字一致,加盖齐缝章,制作人、送达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都有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制作,并加盖齐缝章,可到现在看见一些一审法院传票、判决书的制作还在五花八门

四川高院也早已下文(2017)145号,整治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

从我四川省邻水县张菊英案件中折射出来的这些问题,表现的淋漓至尽,相当严重,层次深,涉及面广。案号(2020)广检控民受36号,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2020)广检民监51160000012号、(2018)川民申3148号、(2017)川16民终1175号、(2017)川1623民初1133号,具体表现如下:

                         
案由:

2016年邻水县城南镇政府在登记丈量中折迁办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本案房屋有登记档案),在没有通知房屋主权人张菊英的情况下,以《借住客》张仕川,张录全以及村干部张北川等人打起了歪主要,把张菊英家房屋,私自改为张仕川编号274435面积为159.7,张录全编号274432面积为280.14,(这里面有违章建筑,黎树林家政府早已登记折迁了的空地皮上,张录全又在上面建的一层砖瓦进行测量登记,企图侵吞我家房产及国家财产之目的)。注解:黄碧兰、张仕川、张录全等人自己家老房屋全部测量登记在大儿子张真副名下,并且,张仕川,张录全等人早已在县城买房居住,自己家老房屋一直也是空着。

                 
   事实与理由

涉案房屋是有历史档案,不是平权力推翻国家法律(物权法),任由你们这些执法者随心所欲枉法裁决

1、张菊英父母遗留下来的老房屋,86年确权张菊英为户主3人所有,92年登记邻南集建(1992)11202036编号,张菊(祝)英为户主8人所有

2、被告借住客张仕川,张录全仿照一审法院张波帮被告收集证据、民事时期《半截不完整纸条》买卖房屋契约格式书写,伪造两份同一天,同一在场人93年1月4日一份张菊英与熊明永6000元,一份张碧华与廖帝珍600元,伪造契约上面没有任何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压手印,妹张碧华没有涉案房屋,孩子二审出庭证实没有涉案房屋,也没有参加买卖房屋一事,涉案房登记是有历史档案的,全属张菊英家86年确权以张菊英为户主3人所有,92年登记以张菊(祝)英为户主8人所有,邻南集建11202036编号,邻居刘术华11202035,隔壁湾张真科11202037编号,请问:本案法官们,张碧华涉案房屋编号是什么?两份契约实属伪造。本案法官们这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

3、被告借住客张仕川、张录全等人,并没有当庭出示1993年月4日收买张菊英房屋,张菊英收到卖房6000元的收款收据,以及买房必须向国家税务登记证机关缴纳买房6000元的购房契税发票的缴纳证据。

4、依照法律法规,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时间里提起上述,一审判决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判决2017年6月23日,提起上述2017年7月5日,受理时间2017年8月3日,用广安市电视台宣布判决结果2017年8月4日,录制时间2017年7月,二审开庭审理2017年10月13日,二审判决书2018年1月11日,联合录制单位:邻水县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广播电视台。本案原告张菊英律师,去一审法院申请提取庭审录音录像,不给我们,说没有录音录像,直到现在也没有提取出来。

5、一审邻水法院法官用《院中院》搞虚假诉讼,本案所有法院主审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全部采纳一审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波帮被告(借住客)张仕川,张录全等人收集证据,伪造康熙.民国时期《半截》不完整纸条(一审判决书第七页一行二行为证据),作伪证.物证,搞虚假诉讼,乱用职权,枉法裁决,帮被告“借住客”张仕川等人抢夺户主张菊英房产,丧尽天良。

6、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一份民事抗诉申请监督书,用两份不同案号,分两次单独邮寄(多此一举,浪费纳税的邮寄费)。

(1)、2020年8月31日出具一份,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广检控民受(2020)36号;

内容如下:张菊英你因与张仕川、张录全、黄碧兰、邻水县城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告,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8.31日。(按照这份通知书,是符合检察院抗诉监督,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建议或抗诉监督本案)

(2)、第二天又于2020年9月1日出具一份寄来,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广检民监【2020】51160000012号;

内容如下:张菊英因与张仕川、张录全、黄碧兰、邻水县城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117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陈渝、检察官助理邓旺负责办理本案。

办公电话:0826-2397259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133号,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9日。

第二份以第一份通知书,内容“大相径庭”实则“偷换概念”,没有案件主体标题名称,不知道是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文书总得有案件主题名称吧?不能“鱼龙混杂”。

(3)、2020年11月23日本人收到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是这份没有任何案件标题主题名称案号,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广检民监【2020】51160000012号案号,不知道是民事,行政,刑事还是什么案件?不是2020年8月31日这份有案件标题主体名称,符合《民事监督受理条件》通知书案号,广检控民受(36)号;

(4)、这份《不予支持监督决定书》上面连经办人,制作人,送达人)什么名字都没有。更别说签字或盖章了,就一个院印《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115条第一款司法释义》这份通知书连当证据材料都不能成立。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5)、最气人的是,打电话联系本案经办人检察官陈渝,陈渝说;不予支持监督是院里决定,不是他的决定,还说:你看不予支持监督决定书上面没有我陈渝的名字。这不是欺负人吗?为什么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写上经办人陈渝的名字呢?这份法律文书是谁制作的?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吗?能具备法律效力吗?案件主题名字都不用写?这是那条法律规定的?是民事?行政?刑事?总得有一个主题嘛,为什么一份《民事抗诉申诉监督》用两个案号,还分两次邮寄,为什么一个有主题,一个没有主题?中国的文字,一撇一啦都相差十万八千里。“用刀杀人与甩刀杀人的“用”字与“甩”字性质是一样吗?为什么不直接一个案号,写上经办人,制作法律文书制作人,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齐缝章,(一些法律工作者,玩这样的法律文字游戏,岂有此理,卑鄙龌龊,阴险歹毒);

  
6、全案只因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强大势力的保护下,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层层驳回,枉法裁决,故意让原告张菊英败诉(涉嫌利益输送无法排除)。

7、根据《组织法》,组织审查程序,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如本案诉讼,是三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裁定,下级.二级法院,一级法院,纠正不了《电话录音为证据》。要纠错只能三级(省级或最高)。
  
8、2021年3月10日给四川政法教育整顿指导十三广安组递交控告材料,没有查处问题,纠正错案,而是继续包庇、渎职,继续造假,众口铄金,三人为虎,统一口径电话录音为证。(2021年7月22日电话0826—2722030广安中院一个始终不愿报姓名的工作人员)点击阅听。

 

综上所述:请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案件,规范法律法规程序,制止冤假错案产生势在必行,必须制止!必须制止!

诉求各级部门及媒体关注,并高度重视,给张菊英家主持公道,深挖严查此案,让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清扫顽瘴痼疾害群之马!

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全民监督,阳光办案!

此致:各主管部门

四川省邻水县张菊英全家

电话:15266698817

驻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楼二单元401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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