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涉黑案件的经济特征之辩

经济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该特征与涉黑案件的其他罪名联系紧密,往往具有资金种类多、数额大、次数频繁、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混同、各项证据对应复杂等特点,本文拟结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的精细化辩护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位同仁探讨、交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特征是界定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标准之一,其内容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而在刑辩实务中,经济特征往往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结合上述相关规定,辩护人从“经济性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进行辩护时时,可参考如下角度:

资金来源之辩

《座谈会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就获取经济利益的形式而言,《指导意见》指出: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一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 二是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 三是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和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根据以上规定,辩护人可就“资金来源”进行辩护:

(一)涉案组织的经济来源、目的合法:

涉案组织没有或者不是主要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企业资金的来源系其合法经营所得,涉案组织没有通过违法所得实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非法目的。

(二)涉案组织的经营方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第一、在日常经营中,其通过合理的经济手段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且其交易内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在发生纠纷后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即便其在表达某些诉求的方式不合理,其并未以组织化的方式进行,也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在涉黑案件中,若被告人被指控构成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则应着眼于“该行为是否是有组织的进行”,进而判断该罪名是否成立。

(三)各被告的资金来源及其收益与组织活动无关:

各被告之间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相互独立,不存在成员提供钱财供“组织”经营、活动或者无偿赠与组织其他成员使用等情况,经济利益也并不是通过组织及其活动获得。

司法实践中,该类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包括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公司垄断性经营、插手民间纠纷、收取保护费等。根据这些常见的收益获取方式,将辩护思路细化如下:

(一)通过高利贷获利

■ 首先,涉黑组织的放贷行为并不必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区间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务的性质,如果借款人本息已经履行完毕的,借款人不得再要求退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利息,应当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 其次,各被告人的放贷行为彼此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联系。

■ 最后,还可统计被告人借款往来的人次,通过比对出借本金和实际收回的本息,证明获取的经济利益极低甚至亏本,低回报低收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图谋的目的与手段不相符合,在经济实力方面不能对当地实现非法控制。

(二)通过开设赌场获利

涉案组织虽然开设了赌场,但赌资数额小,经济实力未达到该地区的最低数额标准。

(三)通过开设公司获利

首先,辩护人可论证涉案组织开设公司及经营过程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如公司是为了合法的经营而设立,证实公司的经营资金不用于组织发展的证据不足,在生产经营中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公司依法对其员工发放符合同行业同水平的工资、补贴等。

若公司的经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则可以从“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并存,控方出具的资金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公司资金的流向,无法证明公司是通过有组织的违法手段获得经济实力并支持组织的运作”这一角度进行辩护。

资金去向之辩

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认定黑社会性组织 “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标准。

《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规定:“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根据规定,辩护人在论证资金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的关系时,可以着重研究如下内容:

■第一、将近些年来控方指控的奖励、福利、医疗费等累计的总额,除以各组织成员加入组织至案发后的时间,计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可获得的经济利益,由此证明组织成员通过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没有办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不能维系组织稳定的层级关系。

■第二、涉案组织虽有多项资金往来,但其中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混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资金是用于组织活动。

■第三、公司为员工发放工资奖金等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公司给员工的借款、奖励等行为是基于正常的人际交往。

组织经济实力之辩

《纪要》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纪要》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不能一般性地理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因此,对经济实力的辩护必须结合资产的来源去向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控方所指控的经济实力进行统计,对金额或性质提出质疑。

最后,在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性特征时,对于多笔资金来源去向是否合法、单位间资金往来情况、开设赌场“抽折子”、放高利贷等情况的也可以通过图表的方式表达,往往会显得简洁、清晰、有逻辑性和穿透力。

责任编辑:ang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扫黑除恶”:区分“黑社会”与“恶势力”|法纳刑辩
戴长林: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部分解读
头条文章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四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危害性特征”如何辩护?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