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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

 

 

 

 

 

 

 

 

文件编号:YLJT/BF/CW/09

    号:[D/0]

 

 

 

 

 

  制:财务管理部

  核:

  审:

  批:

  期:201266

 

 

 

 

1.目的

为适应市场整体物价水平,本着真实、高效、节约的原则,明确、细化报销标准,方便集团公司各级人员差旅费报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室、中心)、各事业部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各级人员差旅费报销业务。

3.职责

3.1财务管理部

3.1.1负责差旅费报销办法的制定和解释。

3.1.2负责按制度规定对差旅费报销业务进行审核。

3.2各事业部、及其代管分(子 )公司、集团总部各部(室、中心)

严格按《XX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执行,规范实际业务操作。

4.管理内容

4.1差旅费开支范围及出差申请

差旅费是指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火车订票费及出差期间的电话费,除以上各项外的其它支出一律不属差旅费开支范围。因公出差按出差地点分为:国内出差、国外出差。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预计天数、国外出差需预计所需资金,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4.2员工国内出差开支标准

4.2.1长途交通费按下述标准实报实销:

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出差可乘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高速动车一等座、轮船一等舱、汽车;总裁助理、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事业部部门负责人出差可乘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高速动车一等座、轮船一等舱、汽车;除此之外的人员出差可乘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速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汽车,遇特殊情况总部人员经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乘飞机或软卧;事业部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飞机或软卧。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可报销路桥费、燃油费,不予报销其他交通费,借故绕行不予报销绕行部分交通费。此处自带的交通工具仅限于单位公车,出于对员工出差期间安全问题的考虑,原则上不允许自带私家车出差。

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允许购买卧铺票,而未买卧铺票的(不包括动车),节省的卧铺票费,补给个人。

4.2.2住宿费开支标准:

出差期间住宿费按下表标准执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夜间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如果离开出差地当日乘车(机)时间为二十点以后,离开当天可按半天计算住宿费及住宿补贴(当天到达又当天返回的除外)。

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计发给个人部分随同出差补助一并发放;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

 

 

管理职务(职级)

 

技术职务(职级)

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

除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外的其他地区

总裁、副总裁

 

1200

1000

总裁助理、事业部总经理

 

600

500

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专家级

550

450

集团总部副总经理、总监;

事业部部门负责人;

资深级

500

400

集团总部、事业部各部门

副总监;

高级A

450

350

集团总部、事业部助理总监;大区经理、分(子)公司厂长(经理、助理经理);

高级B

400

300

集团总部、事业部各部门专业经理(资深、高级、中级)

高级C

350

260

其他人员

 

300

260

表内人员释义:表内各级次的同级人员按此标准执行;

表内的“其他人员”仅指集团总部除上述各项外的所有人员;

表内管理人员职别、技术职务等级及其对应关系参照人力资源提供的标准执行,未包含的事业部、分(子)公司其他人员,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可依据其特有职别制定开支标准,但不得高于本标准,将特有职别制定的开支标准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公司总裁、副总裁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超出住宿标准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合规票据据实报销;节约部分也不再发放住宿补助。

“经批准的其他同级别人员”按相应批准的职别标准执行。

随同集团领导出差人员可以入住同一酒店的标准间,若入住酒店标准间的最低价格超过本人住宿费报销标准的,经同行集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可按签批报销单的集团领导的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不得领取住宿费补贴。

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本规定中的沿海开放城市指国务院于1984年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中的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直辖市是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城市。

4.2.3出差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伙食补助按下表标准执行(元/天)

 

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

除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外的其他地区

150

100

注:1、出差路途伙食补助按照其他地区补助标准100/天执行。

    2、出差途径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中转的,停留时间在4小时(含)至8小时的,可按照该地区标准报销半天伙食补助,停留时间满8小时(含),不满24小时的,可按照该地区标准报销一天伙食补助。

    3、计算伙食补助天数不得超过出差应计伙食补助总天数

市内交通费: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市内交通费据实列支;总裁助理、集团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市内交通费按不高于100/日据实列支(享受车补人员为70/日);集团总部、事业部助理总监、各企业厂长(经理)、大区经理及其他同级别人员,市内交通费按不高于80/日据实列支(享受车补人员为50/日);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其他未列明人员标准由各事业部(企业)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本标准;集团总部其他人员市内交通费按40/日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补助。

在北京出差期间,出差时间不足24小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两天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

因乘坐飞机产生的市内与机场间的交通费包含在市内交通费标准之内计算。

4.2.4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等执行特殊标准的地区除海南省外,其他城市仅指市区,不包括周边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市县等区域。

4.2.5在同一地区出差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报销差旅费补助按照以上补助(含交通费)标准的50%进行计发;如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40%计发给个人,计发给个人部分随同出差补助一并发放;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

4.2.6 火车订票费按合规票据30/次据实列支,乘坐飞机一律不准报销订票费。由于特殊情况产生的各类退票费,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可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

4.2.7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长途客车产生的保险费,可以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但已由公司统一投保的人员除外。

4.2.8出差补助按实际出差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满8小时计一天,不满8小时按半天计算补助。出差起始时间以所乘交通工具票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到达时间由出差人根据实际据实填写提供。

4.2.9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分别按相应级别及地区报销差旅费,统一收费中已包含费用不予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住宿费补助、伙食补助,会议和培训地点与住宿在同一地点,不得报销交通补贴。若会议和培训费内只包含一餐的,出差伙食补助按相应地区标准的70%给予补助;若包含两餐的,出差伙食补助按相应地区标准的30%给予补助。在报销时必须附详细的会议或培训通知,否则不予报销会议或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4.2.10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4.2.1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入单位按其执行标准计发差旅费(指交通费及路途补助)。若调动工作到异地(非家庭居住地),尚未造发住房补助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后,可以按相应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不超过7天的住宿费。

4.2.12办公地处于市区周边郊县去市区办事,或办公地处于市区到周边郊县办事,两地之间距离在50公里以上的,可以按照出差报销差旅费并计算相应补助。

4.2.13按规定未达到乘坐飞机标准的人员若出差时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报销时飞机票价不高于火车硬卧票价(按除动车组之外的直达车硬卧票价计算),飞机票费用可予以报销;如飞机票价高于火车硬卧票价,按硬卧票价报销,并附票价信息(网页版),如乘坐火车行程在24小时以上,按硬卧票价、订票费(30元)及普通地区一天伙食补助(100元)的合计报销。

4.2.14陪同外单位人员出差,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我公司承担外单位人员费用的情况下,我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发票需要单独开具,并单独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若未能与外单位人员分别开具发票或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则我公司人员的所有差旅费补助一律不得报销。陪同外单位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的,在报销差旅费时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4.2.15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费用报销另行规定。

4.2.16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3出国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出国人员在出差前需根据行程制订详细的费用支出预算,并经有权审批出国行程的负责人审批。在报销国外行程差旅费时,可在预算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另行计算任何补助。若会议期间费用由组织方承担的费用不再另行报销。

4.4员工因公回家庭所在地及派出地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

4.4.1因工作需要,经规定的外派审批流程,从集团总部、各事业部或分(子)公司批准派出的在外埠分支机构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且享受外派住房补贴的外派员工以及已经享受公司统一租房或免费公寓住房不享受住房补贴的外派员工因公出差执行以下规定:

4.4.1.1 因公回派出地出差等公务活动,可报销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或补贴,

伙食补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一律不予报销。

4.4.1.2 因公回家庭所在地出差可报销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或补贴、伙食补

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

4.4.1.3 外派员工的派出地和家庭所在地为同一地方时,按本规定中4.4.1执行。

4.4.2 除4.4.1以外人员因公回家庭所在地出差可报销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或补贴,伙食补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一律不予报销。

4.4.3“派出地”指经审批后的《XX公司外派员工审批表》中所列示的派

出地。

4.4.4“家庭所在地”指本人及配偶的居住地(探亲地),和户口所在地无关。

4.4.5 本规定如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

准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报销其费用。

5.罚则

各项据实列支的差旅费用,经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报销当次发生的全部差旅费用并对当事人予以解聘,同时对直接领导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经财务检查或审计人员审计发现已报销的差旅费有作假行为,对出差当事人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处理,直接领导处以3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对审核把关不严的财务人员视情节给予罚款、降级、解聘的处理。

6.附则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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