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YLJT/BF/CW/09
版 号:[D/0]
编 制:财务管理部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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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日 期:2012年6月6日
1.目的
为适应市场整体物价水平,本着真实、高效、节约的原则,明确、细化报销标准,方便集团公司各级人员差旅费报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室、中心)、各事业部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各级人员差旅费报销业务。
3.职责
3.1财务管理部
3.2各事业部、及其代管分(子 )公司、集团总部各部(室、中心)
严格按《XX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执行,规范实际业务操作。
4.管理内容
4.1差旅费开支范围及出差申请
差旅费是指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火车订票费及出差期间的电话费,除以上各项外的其它支出一律不属差旅费开支范围。因公出差按出差地点分为:国内出差、国外出差。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预计天数、国外出差需预计所需资金,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4.2员工国内出差开支标准
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出差可乘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高速动车一等座、轮船一等舱、汽车;总裁助理、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事业部部门负责人出差可乘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高速动车一等座、轮船一等舱、汽车;除此之外的人员出差可乘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速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汽车,遇特殊情况总部人员经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乘飞机或软卧;事业部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飞机或软卧。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可报销路桥费、燃油费,不予报销其他交通费,借故绕行不予报销绕行部分交通费。此处自带的交通工具仅限于单位公车,出于对员工出差期间安全问题的考虑,原则上不允许自带私家车出差。
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允许购买卧铺票,而未买卧铺票的(不包括动车),节省的卧铺票费,补给个人。
出差期间住宿费按下表标准执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夜间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如果离开出差地当日乘车(机)时间为二十点以后,离开当天可按半天计算住宿费及住宿补贴(当天到达又当天返回的除外)。
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计发给个人部分随同出差补助一并发放;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
管理职务(职级) | 技术职务(职级) | 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 | 除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外的其他地区 |
总裁、副总裁 | 1200 | 1000 | |
总裁助理、事业部总经理 | 600 | 500 | |
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 专家级 | 550 | 450 |
集团总部副总经理、总监; 事业部部门负责人; | 资深级 | 500 | 400 |
集团总部、事业部各部门 副总监; | 高级A | 450 | 350 |
集团总部、事业部助理总监;大区经理、分(子)公司厂长(经理、助理经理); | 高级B | 400 | 300 |
集团总部、事业部各部门专业经理(资深、高级、中级) | 高级C | 350 | 260 |
其他人员 | 300 | 260 |
表内人员释义:表内各级次的同级人员按此标准执行;
表内的“其他人员”仅指集团总部除上述各项外的所有人员;
表内管理人员职别、技术职务等级及其对应关系参照人力资源提供的标准执行,未包含的事业部、分(子)公司其他人员,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可依据其特有职别制定开支标准,但不得高于本标准,将特有职别制定的开支标准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公司总裁、副总裁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超出住宿标准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合规票据据实报销;节约部分也不再发放住宿补助。
“经批准的其他同级别人员”按相应批准的职别标准执行。
随同集团领导出差人员可以入住同一酒店的标准间,若入住酒店标准间的最低价格超过本人住宿费报销标准的,经同行集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可按签批报销单的集团领导的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不得领取住宿费补贴。
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本规定中的沿海开放城市指国务院于1984年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中的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直辖市是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城市。
出差伙食补助按下表标准执行(元/天)
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 | 除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外的其他地区 |
150 | 100 |
注:1、出差路途伙食补助按照其他地区补助标准100元/天执行。
2、出差途径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直辖市中转的,停留时间在4小时(含)至8小时的,可按照该地区标准报销半天伙食补助,停留时间满8小时(含),不满24小时的,可按照该地区标准报销一天伙食补助。
3、计算伙食补助天数不得超过出差应计伙食补助总天数
市内交通费: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市内交通费据实列支;总裁助理、集团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市内交通费按不高于100元/日据实列支(享受车补人员为70元/日);集团总部、事业部助理总监、各企业厂长(经理)、大区经理及其他同级别人员,市内交通费按不高于80元/日据实列支(享受车补人员为50元/日);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其他未列明人员标准由各事业部(企业)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本标准;集团总部其他人员市内交通费按40元/日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补助。
在北京出差期间,出差时间不足24小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两天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
因乘坐飞机产生的市内与机场间的交通费包含在市内交通费标准之内计算。
4.3出国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出国人员在出差前需根据行程制订详细的费用支出预算,并经有权审批出国行程的负责人审批。在报销国外行程差旅费时,可在预算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另行计算任何补助。若会议期间费用由组织方承担的费用不再另行报销。
4.4员工因公回家庭所在地及派出地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
伙食补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一律不予报销。
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
或补贴,伙食补助、住宿费、住宿节约补助一律不予报销。
出地。
准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报销其费用。
5.罚则
各项据实列支的差旅费用,经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报销当次发生的全部差旅费用并对当事人予以解聘,同时对直接领导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经财务检查或审计人员审计发现已报销的差旅费有作假行为,对出差当事人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处理,直接领导处以3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对审核把关不严的财务人员视情节给予罚款、降级、解聘的处理。
6.附则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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