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
(一)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二)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四)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文书式样 见式样附件1 (六)文书范本 见范本附件(1) (七)办理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八)法律责任 无 (九)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需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办理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即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已核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结清税款,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理核销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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