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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迎来政策利好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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