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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的辩论 | IIP Digital

《合众国宪法》(U.S. Constitution)中没有“奴隶制”的字样,但它对这一制度给予了间接的认可。参加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代表提出,在确定各州应向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选派的国会议员人数时,应将奴隶人数按五分之三计算。《宪法》还要求将越过州界的逃亡奴隶(“被人拥有从事劳役或劳动的人”)送回给他们的主人。它并设定最后时间——1808年,在此之后不禁止国会(Congress)结束奴隶贸易(“按现有任何州视为可以接受的方式移民或输入此类人”)。

在制宪会议上对这些条款的每一条进行了激烈辩论,而每一条都在折中基础上最终被接受。即使来自北方反蓄奴制社会的成员,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也反对深究奴隶制问题,称这样做将不可挽回地分裂各州并将危及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这一更加紧迫的目标。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杰出的南方州代表也主张妥协,他们痛恨蓄奴制,但是相信一旦确定了联邦制,它将会消失。

然而,其中所涉道德问题被多次慷慨激昂地在会上提出。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的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谴责奴隶制是一个“邪恶的制度,是上天对普遍存在蓄奴的州的诅咒”。他将自由地区的繁荣和个人尊严与奴隶州的“悲惨和贫穷”进行了对比。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奴隶制最雄辩的抨击出自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称乔治·梅森是 “他这一代最有智慧的人”。梅森说,奴隶制“对礼仪产生最有害的影响。每一个奴隶主生来就是委琐的暴君……奴隶制遏制艺术和制造业。穷人看到奴隶从事劳动便鄙视劳动。……有必要……让公共政府有权阻止努力制的发展”。

在随后的年月里,废奴运动运用同样的理由和以同样的义愤对奴隶制加以鞭笞;但在当时,奴隶制无论是作为一个词汇还是作为一个伦理道德问题,都遭到回避。最终要到南北战争(1861年-1865年)悲剧性的爆发,才在美国结束了这一对人的奴役形式,并让国家走上通向种族完全平等的艰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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