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 ●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二: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帆文摘:汽车公告)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
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中心技术部对申报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 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
附件: 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告费用构成:
通常所说的产品公告实际包含三项内容,即产品公告、环保公告及产品3C。上文所述全部为产品公告部分,由中机负责办理。另外的环保公告由环保部办理,产品3C强制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办理。公告费用主要由这三大块组成:
做产品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环保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3C认证所需检测费
三个相关部门(工信部、环保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收管理费
企业本身为申报公告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篇三:汽车公告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目录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 1
1 通用要求 ............................................................................................................................. 1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 2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 4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 4
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3) .......................................................... 5
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 ............................................................................................................. 7
4、试验报告审查要点 ........................................................................................................... 14
第三章:公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15
附录一: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 ......18
附录二:强检试验项目适用车型对应表 ..............................................................21
附录三:后视镜安装要求 ......................................................................................26
附录四:备案参数填写说明 ..................................................................................27
附录五:汽车产品备案照片和简图说明 ..............................................................40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 通用要求
1.1 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
1.1.1 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汽车、四轴半挂车;
1.1.2 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
1.1.3 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 mm以下(含80 mm)柴油机的汽车;
1.1.4 使用缸径100 mm(含100 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产品;
1.1.5 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油嘴、喷油压力600 bar以下)的汽车产品。
1.2 排放要求
1.2.1 要求总质量3.5吨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
1.2.2 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八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1.2.3 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
1.3 其他技术要求
1.3.1 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寸的轮胎;
1.3.2 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1.3.3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1.3.4 平头且车长大于6 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
1.4 其他要求
1.4.1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
1.4.2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
1.4.3 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动机报告)
1.4.5 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1 N类车:
2.1.1 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的1.1倍以下;
2.1.2 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
2.1.3 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
2.1.4 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倍以下;
2.1.5 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1.6 车长不小于10 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2.1.7 总质量大于16吨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吨的货车应安装ABS;
2.1.8 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 m的车上;
2.1.9 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表1)
表1 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含额定乘员质量(千克)计算方法:载质量利用系数= 整备质量
2.2 M类车辆:
2.2.1 额定载客禁止跨类;
2.2.2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
2.2.3 总质量大于12吨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
2.3 自卸汽车
2.3.1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
2.3.2 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2.4 客厢式运输车产品
2.4.1 人数不能超过6人。
2.4.2 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
2.4.3 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
2.4.4 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
2.5 半挂车
2.5.1 总质量3.5吨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部);
2.5.2 总质量大于10吨的挂车应安装ABS。
2.5.3 低平板半挂车
2.5.3.1 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2.5.3.2 总长不超过16.0 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2.5.3.3 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2.5.4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5.4.1 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
2.5.4.2 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5.4.3 对于运输30 ft及小于3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5.4.4 对于运输40 ft及大于4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见表2。
表2 集装箱半挂车与所载集装箱的适应要求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 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 m(40英尺)的集装箱。
2.6 牵引车
2.6.1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 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
2.6.2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
2.6.3 比功率应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 kw/t;
2.6.4 集装箱半挂牵引汽车应在其他栏注明: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度。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1.1 需求提报材料完整,符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1.2 需求提报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例如:营销公司提报的产品必须由市场管理部统一提报,各品牌单独提报的产品不能受理。
1.3 费用来源要明确
提报的需求应为有明确的预算项目来源,且预计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额。
1.4 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政策
1.4.1 判断提报的申报需求是否为政策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
1.4.2 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标准规定
例如:平板车整车长度8 m以上的产品,总质量必须大于12吨。(轴距4200 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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