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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些事
近日,贵州省、江苏省陆续宣布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包括苏黔今年至少已有上海、青海、陕西、甘肃、山东、湖南、福建、天津等10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如图: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而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所在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今天我以安徽省合肥市最低工资水平为标准,通过11个案例来说说关于最低工资相关的那些事:
  地区
  标准实施日期
  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安徽
  2017.2.1
  1520
  1350
  1250
  1150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16
  14
  13
  12
  合肥市属于第一档
  案例一:小刘从六安来合肥打工,被市区一家酒店招聘为服务员。酒店老板当时和她约定,每月工资1400元,包吃包住。今年3月,小刘听老乡说合肥市最低工资是1520多元,于是找到酒店老板索要工资差额,但被拒绝。老板称包吃包住一月的费用就要七八百元,加上1400元,已经超过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以包吃包住为由给员工的工资标准低于工资标准合法吗?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提到: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二:小朱刚毕业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给他开的工资为1800元,扣完每月社保321.825元之后之后,拿到手就1478元。小朱找到人资部小秦,提出自己扣掉社保之后的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全差额,人资部却说个人缴纳社保金额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到底他们谁说的对呢?
  答: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剔除项,其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其中社保就属于此条例中第三类提到的国家规律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是此条只能推断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金额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而个人缴纳社保部分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可参考地方法规: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中的描述,本案例中小朱在扣除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后的工资应高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才属合法。
  案例三:小宁到合肥一家公司上班,老板给他开的工资是1800元/月,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打八折为1440元/月,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月,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小宁试用期工资亦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四:小杰因为不小心,把公司的打印机弄坏了,公司要求小杰赔偿打印机折旧后的价值800元,小杰同意赔偿,但是说自己没钱,只能从工资里扣除。小杰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公司一次性从工资里扣除合法吗?
  答:参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小杰的工资每月只能扣除2000*20%=400元,800元分2个月扣除,这样小杰月到手工资为1600元高于合肥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是合理的。
  案例五:小庄在一家单位的工资标准是2500元,其中固定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某月因为其出现工作严重失误,绩效工资全部扣除,这个月小庄拿到手只有1500元,这是否合理?
  答:其实这个案例类似于案例四,小庄因为工作失误扣除绩效工资,视为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扣除相应的工资。
  但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小庄的工资每月工资最多只能扣除2500*20%=500元。
  案例六:小薛在某企业工作,公司在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1800元。公司双休,7月份法定出勤21天,他请了5天病假和2天事假,实际出勤14天,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给他计算的当月工资=出勤工资1800/21.75*14 病假工资1520/21.75*5=1508元,公司当月发给他工资是1508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答:参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  。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只有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才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劳动者缺勤,如请病事假、旷工,或者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到手工资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公司对于小薛的工资发放是合法的。
  案例七:小齐在某企业工作的工资标准是1800元/月,5月31日在家爬楼梯时摔下去,导致严重骨折,医院检查后开了一个月的建议休息期。所以小齐6月份没有到公司上班。老板说既然他没上班,而且也不属于工伤,6月份工资给他发个500元工资权当慰问金,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至少得发1520*80%=1216。
  案例八:小陈所在的工厂因为效益不好,6月份停产了一个月,让大家在家休息,小陈月工资3000元,6月份工资工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每个员工都只发了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是否合法?
  答:《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为本案例中停产1个月是属于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小庄工资3000元。
  如果工厂继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可以跟员工协商工资标准,但必须遵循2个原则:
  1.双方协商一致;
  2.工资不得低于1520*70%=1064元。
  案例九:小马在一家工厂做保安,他是一家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到这家工厂工作的,每月劳动派遣公司给他发1400元工资,请问这是否合法?
  答: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所以劳动派遣员工享受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同等待遇,应也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520元。
  案例十:小赵在六安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也是跟六安公司签订,当初劳动合同工作地址写的是六安,工资标准是1350元,后来因为工作需要将其安排在合肥办事处工作,工资标准依旧是1350元,而合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20元,请问小赵调至合肥后的工资应该是执行合肥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六安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案例中的情况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合肥,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六安,两个地址不一致,那么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合肥的最低标准1520元支付工资。
  案例十一:小董进入合肥一家公司做运营主管,她的工资为6000元/月,1年后因为小董怀孕休产假158天,由于公司未给小董缴纳社保,导致小董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小董要求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按照其工资标准6000元给其发工资,公司却坚持每月要以合肥最低工资标准给她发放公司,他们到底谁说的对?
  答: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应按照小董正常月工资标准6000元/月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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