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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降低提供住房的安全风险


从学校毕业出来时找工作,对于身在异乡为异客的人来说,很想找到一个包食宿的工作,不包食宿,能有住宿就是一个非非常好的福利条件了!

而作为吸引人才的福利手段之一,提供适居的公寓式住房,也是福利的一种常规手段。但在其中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却总会不自觉的找到公司来?是否是一嫁包终身,嫁给你了,你得将我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这肯定是不可能的。自己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只能由自己保证,其他人只能在一边看安全了!为员工提供住宿,如何减低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责任风险?这是一个比较头大的问题。没有谁能24小时跟着你,就算跟着你,也是保证不了的,谁让天不止降大任,还会天灾人祸!

那如何降低企业提供的住宿房屋中的员工安全风险呢?

一、企业提供住宿的方式有哪些?房屋安全条件及各方安全责任?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住宿一般会有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自有宿舍。

房屋来源:公司自建住房。

入住条件:必须符合安全建设规定。通过规划其房屋用途为宿舍;通过竣工验收为合格;经过消防验收为安全等,方可提供住宿。

安全义务:

企业在住宿期间负有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的义务;告之房屋及设施的安全使用义务。

入住人员:具有必须按照规程安全使用设备设施,发现房屋问题提醒修缮更换的义务。


二是对外租赁的房屋。

房屋来源:自建宿舍一般条件一般,对于高级人才往往都会觉得档次太低。为吸引人才,企业还会对外租赁装修较为有档次格调的房屋提供给员工住宿。

入住条件:具有签约合同方名字的房屋产权证(表通过验收才能办证);在房东原有或自购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下,含电器、燃气、给水、防盗、掉落等防范或提醒。

安全义务:

房东对企业具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的义务,告之企业出租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确、安全使用房屋,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而企业具有转告员工相应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同时对出现问题的设施具有通知房东进行维修的义务;

入住人员具有按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设备设施,发现房屋问题提醒修缮更换的义务。


三是企业搭建房屋或违规使用使用

房屋来源:1这样的房屋一般是由企业自行修建,没有经过规划验收的自建屋,也可称为构筑物。2、将本不是宿舍用途的房屋,用作宿舍。

入住条件:具有住宿的基本条件。

安全义务:(责任重大)

企业需要明确告诉员工房屋情况,是否自建,具有何种隐患。(安全一般不会明确说明该房屋不合格,无手续,甚至可能没有安全方面意识)。

入住人员具有检查房屋安全性能,设施性能,安全环境方面的权利。同时具有拒绝并反映的权利。


二、如何降低住宿安全风险?——从法条看起。

看到上述的风险及责任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在第二种方式是责任最小的了,第三种责任最大!

人身安全方面——非经营性房屋中居住一般不会对财产进行负责

1、宿舍不得与危险环境一起。

A《安全生产法》34条第1款规定: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B《消防法》第七条规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所以,就算是要自建房屋成住宿也要找安全地方,正规建设,达成安全条件。


2、及时告之安全使用并维修房屋及设备设施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B、《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C、《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满足生活居住条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义务。

所以,在交给房屋使用的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已告之安全使用事项,同时在接收到住宿人员发现提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维护维修。

财产及人身安全:——经营性场所(如宾馆)要对人身及财产负相应责任


3、经营性房屋活动时要注意做好安保措施。

A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B经营行为,则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备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所以,在提供长住宾馆时,我们要懂得向宾馆方、第三方等主张权利。


4、不要强行要求入住。

如果是公司强行要求入住某地的。并通过各种公告和告示显示公司会有保安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让劳动者放心在公司宿舍居住。

这时,公司构成对劳动者一种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和承诺,即使未签订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一般不要强制性要求入住哪里,不要将风险扣自己身上。


三、如何降低住宿安全风险?——软性操作

其实看了上述内容,其实差不多了解了如何硬性条件的防范。那么在软性操作层面如何办呢?

1、建立人才引进激励办法。在其中对住宿激励进行有效规定。

2、公司不提供住宿。

一是可由员工自行租赁外在房屋。由公司给付租赁费用或水电物业费等。

二是公司只提供代找房源,以员工确定是否租赁并以个人名义租赁。

三是明确员工住宿责权利,由员工与房东自行沟通。

3、公司自行提供食宿。

一是自有合格房屋。免费提供,自愿入住。不涉金钱,则无经营义务。

二是自有合格房屋。签租赁协议,收费提供,转为租赁关系。

三是自有三无房屋。不建议入住,严格安全管理,自愿入住,安全自负。

四是租赁提供房屋。按现有条件,与房东作好交接与验收,对维护提出维护时限与赔偿要求。同时对员工作出书面的安全操作使用要求及提醒要求。

五是租赁提供房屋。与房东沟通好后,自行加装安全设施。对员工要求同上!

4、加强宿舍安全管理。

一是电器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宿舍安全很多都是电、气、火问题引起。职工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是宿舍安全的最大隐患。电褥子、小太阳电热器、电乌龟等超负荷使用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二是逃生设施及培训使用。包括灭火器、安全通道、逃生技能等进行一定的培训。

三是作好应急训练。只有练习过,实操过,才会事临头,手不乱。

好了!住宿安全风险管控,在于及时的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同时对于入住人员作好安全使用及隐患的注意告之的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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