莹莹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核算会计,入职3年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深的财务经理满意。然而最近,财务经理跟人力资源老大沟通,莹莹自从怀孕以来,对工作越来越不上心了,开会安排工作时挑三拣四,不想干的活直接推掉,说怀孕了不能工作任务太重;月末财务部集体忙得团团转,大家天天加班到1来点,可莹莹却是到点就走人,不管她的工作有没有完成,会不会拖大家的进度。
其实,莹莹的故事在公司里怀孕女同事身上是非常普遍的。有的人可能是真的身体原因无法像以前一样天天加班卖力工作;有的人只是意识形态里的懒字上头,借着怀孕给自己工作偷懒找借口;有的人可能谋划着休完产假就当全职妈妈或跳槽他处了。
但,法律不是毫无边界和原则,一味纵容所有应该的不应该的行为的。
回归案例本身:
三期员工在法律规定中,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中的A女士即为此项解除。此项解除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该公司在这一块做的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在该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迟到4次即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在制定录用条件时,通常会涵盖以下内容。
2、岗位信息。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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