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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争议,可以说是社会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涉及纠纷最复杂的一类劳动争议。这篇文章主要给大家分析一下工伤认定的相关疑难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主体

工伤认定的主体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中受到损害的,不能通过认定工伤获得相应的救济,例如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等。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超龄员工有了更多的救济。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新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上述单位的“超龄”员工符合工伤条件,并且单位已按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律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工伤认定的三要素

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判断这一点,实践中主要依据“三工”要素来分析,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场所”要注意一点,若使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我们知道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属于工伤,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实生活中情况多变,究竟该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呢?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上下班绕道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那得看绕道的原因,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绕道,例如天气原因、交通堵塞等原因绕道,都可以算“上下班途中”。

另外,如果绕道是因为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例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

有人问过我,如果员工违章作业致伤致残也能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也就是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谁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方面是否有过错,受伤的劳动者主管有无过失,都应认定为工伤。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一)员工从事领导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属于工伤;

(二)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

(三)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这里的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职业病或相关病症)

(四)职工因检举违法行为,遭打击报复受伤;(这类案件不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要素)

(五)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或代表单位参加运动会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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