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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哪里来?
导读:英美普通法的观点,法律应该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发明的。
 
而且,诞生于英國的普通法体系,正是哈耶克所谓的,法律由自发秩序、自然演化而来的典型范例。因为,整套英國法律,完全来自源远流长、层层叠叠的传统和判例;而更为奇葩的是,英國直到今天,甚至都没有过一套成文的憲法。
 
但是,被发现出来的英美法,运行的效果究竟如何,它是否很好用?又是否能管用呢?

 
  法律从哪里来?

 | 立峰

- 1 -
 
现如今,两个美国人一提到Trump,就有可能吵起来;但如果是两个中国人,一提哈耶克就可能会吵起来……这么说可能有些夸张,严格说来,应该是两个中國的知识分子,一提哈耶克就可能吵起来。
 
可见,哈耶克在中國知识分子心里的分量。就算你对经济学不感兴趣,也一定常常听到这个名字;还有,他那本每个人都听说过的书——The Road to Serfdom 
 


哈耶克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他与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有过一场著名的辩论。而且,这场辩论持续了超过20年,被人们称为世纪之辩辩论的主题是:

1、哈耶克反对䈣府对经济的干预,认为任何形式的䈣府直接干预经济,结果一定都非常糟糕;

2、而凯恩斯却认为,在某些危急时刻,比如在遇到全国性的经济危机的时候,䈣府就应当果断出手来拉动经济;而这,也应是䈣府的责任。

可见,哈耶克相信时间的力量他让人不要自诩上帝、越忙越乱;认为只要假以时日,某种秩序便会涌现出来,就能自动自发地、逐一解决所有棘手的问题。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中的看不见的手
 
但是,急性子的凯恩斯却说:
别总跟我说从长期看会如何如何。因为从长期看,我们都死了。

后来,凯恩斯真的急着先走一步了。而哈耶克却非常长寿,在凯恩斯死后很久,还依然坚持不懈地攻击着凯恩斯主义。甚至,在他不从事经济学的几十年后,还等到了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
 
- 2 -
 
诚然,哈耶克的思想非常丰富、甚至堪称庞杂,但在他的思想谱系里,却有个最重要的概念,就叫做——自发秩序那么,什么是自发秩序呢?

  • 首先,只要是由人群组成的社会,就一定会出现很多的规则;而所有这些规则组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社会秩序。但不同的人,对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理解,却很不一样。比如:

1、有人认为,它们是统治阶级或知识阶层,有目的、有意识地专门设计和创造的。即,社会秩序人类理性的造物

2、但哈耶克却反对这种观点。他说,除了人为设计出来的规则和秩序,还存在大量自然生成的规则和自发演化的秩序。哈耶克把这类秩序叫做自发秩序

  • 更重要的是,哈耶克不仅提出了自发秩序的概念,他还明确表示——自发秩序更为优越这也是理解哈耶克思想的关键。



其实,只要稍稍留意,我们会发现,光是生活当中,就有许许多多的“自发秩序”,比如:
 
  • 1乡间小路,就是一种最直观、最天然的自发秩序。

一开始,乡间并没有路,每一个经过的人,都会走一条自以为最优的路线。经过人们持续不断的重复确认,也可能是另辟蹊径,一条或多条反复被人使用的路线,就变得越来越清晰了。于是,便形成了一条条的乡间小路。

哈耶克说,乡间小路是人们反复选择的结果,它是由无数个人的一次次选择,经过漫长的时间、自然叠加而成的,而不是由某个權威或某一小撮人,有意设计、全面组织、理性规划的结果。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䈣府權力的强製介入,社会生活中,也完全能够自发生成、自然演化出许多合理、甚至卓越的自发秩序。它们都有一个鲜明的优点,即:
在秩序建立的过程中,既无需權力的强制也不会伤害到个人的自油
 别说人类社会 就连蜂群 都会产生自发秩序

  • 2、除了像乡间小路那样的,原生态、小规模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生成的规模和范围,也可能大到整个社会,比如,语言同样是一种典型的自发秩序,因为:


语言的规则,就是发音和语法。但是你却找不到任何一种通用语言,是专门被人设计出来的。比如:


你如果问汉语、英语等语言,都是由谁发明的?答案将是,没有任何人发明。所有语言,都是在人们长期使用的过程中,自发成形、自然演化而来的。

 
当然,试图人为发明语言的尝试也曾经发生过,比如:

有位波兰语言学家,就曾设计了一套叫做世界语的语言,尽管它语法严谨、语音优美,而且还掀起过一波世界语运动,但这项努力最终以失败收场。

  • 3、若你认为语言的例子太过特殊。那么,在一些看似非常需要依赖人类理性的规则体系里,是否存在着自发秩序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这就是法律


小伙伴们都知道,法律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规则秩序,需要严格的法律文本、严密的司法解释,并且,还得通过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士的适用和实践,才能落到实处。
 
难道,如此严谨的法律文本,不是由统治者和法学家们,运用其權威和专业理性,专门制定出来的吗?如此专业的规则体系,怎么可能不是由顶级的人类智慧、精心设计出来的,而仅仅来自于自发演化呢?
 
然而,哈耶克却说,法律并非人为设计的产物。因为:
 
在法律被立法者用文字表达出来以前,许多社会通行的规范早就存在了,比如欠债还钱、杀人抵罪等。
 
而立法者的工作,即将那些自发形成、并已存在的习俗、规则和惯例,总结与表达为明确、规范的法律文本。而且,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有的法律规则,也会被不断地改造和完善。

但是,若想要闭门造车,关起门来设计整套法律体系,人类却不可能做到、更不可能做好。
 
可见,无论自然生长的、原生态的规则,还是要靠专业理性落实的规范体系,大都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即哈耶克所谓自发秩序而且,哈耶克还特别强调了“自发的优越性。因为:
 
1、如果,法律是自发产生的一种共识体系,那么,法律本身就符合传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法律,人们会自觉自愿地严格遵守。即便法律带有一定强制性,但人却仍然是自油的。
 
2、但是,如果法律是權威机构单方面设计发明的、并强加于公众的,人们内心对于这些强製性的规定,就不会有多少认同,遵守法律也纯粹是出于畏惧惩罚。那么,这就叫做压迫。

 
所以,按照英美普通法的观点,法律应该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被发明的。
 
而且,诞生于英國的普通法体系正好很好地应证了哈耶克的观点——法律可以来自于自然演化的自发秩序。因为:
 
整套英國法律,完全来自于源远流长、层层叠叠的传统判例;而更为奇葩的是,英國直到今天,甚至都没有一套成文的憲法。
 
- 3 -
 
我们举目四望,会发现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只要到达了一定的高度,都会产生各自的法律和秩序。然而,除了英國发展出了普通法,其它所有的文明所产生的,无一例外,都是成文法典比如:

1、据考古发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典,是距今4000年前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

2、更广为人知的,是公元前1800年两河流域出现的,以楔形文字镌刻于一尊玄武岩之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3700年前 用楔形文字 刻于黑色玄武岩的《汉谟拉比法典》
现藏于法国巴黎 卢浮宫

3、对于犹太人来说,《旧约 · 圣经》就是上帝为犹太人订立的、具有神圣性的律法,等同于一种规定了双方權力义务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契约。

4、此外,中國古代有唐律疏议的巍巍丰碑;而古印度人则有所谓的摩奴法典古罗马人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订立了十二铜表法而公元6世纪的拜占庭帝国,颁布了影响深远的查士丁尼法典等等。

5、至于现代法典的里程碑,就是拿破仑在1799年掌握䈣權后,第一时间就开始起草的《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在临死前甚至说:

“我这辈子打过许多胜仗,但这都不算什么。因为只要一场败仗,就能将此前所有胜仗统统归零。而我此生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法国留下了一部民法典

6、在19世纪末,德国人则运用他们特有的严谨精神,搞出了一部德国民法典而这又是法典系统的另一个高峰。

 
从古今中外、林林总总的成文法典中,我们都不难看到,所有由统治者颁布的成文法法典体系都拥有两大特征:
 
1、它们都是当时的领袖、精英们,运用其人为理性,对于未来社会所需要的规则秩序,所进行的总体设计、以及超前构思。简言之就是精英造法,是社会自上而下规定的一套规则体系。比如:

拿破仑在上任伊始,就指定了四位德高望重的法律界前辈,负责法典的起草工作;等草案出炉,他又征集了富有权威的审查委员会,并亲自参与草案的修改完善;最后出炉的,无疑是一部用词精当优美、构思简洁严谨的、堪称卓越的法典。

 
2、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某个时代權力的背书。比如:
 

拿破仑为什么刚一上台,立马就宣布编纂法典?这是因为,他在谋划的一件大事,那就是称帝。后来的事实证明,在1804年3月法国民法典一经颁布后,拿破仑在当年11月,就急着加冕成为了法兰西的皇帝。


 《拿破仑法典》 & 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權宣言》

- 4 -
 
综上所述,世界上从古至今的所有法律体系,都可被分为两种:

1、一种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也叫做普通法、判例法。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

发现的意思是,法律早已经存在了,只等着你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中,把法律精简提炼出来就好。

2、另一种是大陆法系civil law,也叫做成文法。对于成文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

发明的意思是,世上本不存在什么法律,需要有人将整套的法律体系从无到有地设计、创造出来。

 19世纪的英国议会

大陆法是发明出来的,即通常所说的立法立法權属于议会,议会依照一定的原则,来制定法律,规范國民行为。实行大陆法系的國家,有德国、法国、俄国、中國、日本等等。
 
从思维方式上看,大陆成文法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的思维范式:
 

·    法条是大前提,

·    事实是小前提,

·    判决就是结论。

 
可是,万一你遇到了法条没规定的问题呢?社会发展迅猛、天翻地覆,如果全部的法律,都来自于过去的经验,那么过去无法涉及的问题一定会层出不穷。

三段论的大前提若无法紧跟潮流,不能将新兴事物纳入整个法律体系,那么,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也就会越积越多、直到出现更大的麻烦。

深蓝色是普通法系 浅蓝色是混合法系
其它除了大陆法系 还有伊斯兰法系等

与此同时,英國、美國、和英联邦國家,使用的是判例法或称普通法在普通法体系下,司法过程中所参照的不是法条,而是历史上出现过的种种判例。
 
比如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的普通法國家。而人们在讨论美國的法律问题时,通常所提到的,都是各种案例的名称,而非某条某款的具体法律。
 
因为英美普通法是判例法,所以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从静态看,普通法和大陆法也许各有千秋。但是,如果以动态、演化的视角观察,普通法的可扩展性就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因为:
 
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有先例的就遵循先例,没有先例的,也能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经验共识等来创造先例。如此,便能顺理成章地将新事物、新理念融入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实行普通法的法庭 陪审团 是庭审的关键

这样的法律,才能够不断生长、自我完善,并保护发展、鼓励创新。在社会经济规模不断扩张、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的时代,始终能够从容应对,让新问题、新矛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比如:
 
在商业金融市场出现纠纷时,在大陆法体系的國家就很难办,因为法律的制定速度,通常赶不上现代商业金融的创新速度,就很可能无法可依。
 
普通法体系下,处理这类问题就相对容易。因为,它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判断,而陪审团的判断依据,通常是经验和常识。比如:
 

美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判得会很重,这大多来自于一些早期的判例

陪审员在法庭上只需做事实判定,即“有罪”或“无罪”;然后,再由法官具体量刑。即便缺失某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陪审团也能依据经验和常识,对事实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这就好像谁都明白,小孩在学校考试不得作弊,否则会被严厉惩罚,这是常识;同理,大人若在股市作弊,同样得受惩罚。因而,无论是谁,只要在商业金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就不能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而逃脱处罚。

12人陪审团由各行各业的普通人组成
因为 判断事实 无需专业的法律知识

这就是法律製度影响商业金融的简单道理。事实上,自从1996年到2020年,美國股市的总规模,就从不到10万亿,增涨到了40万亿。股市的繁荣,正是源于普通法体系所发挥的有效监管职能,及其对私有財产的严格保护。
 
所以,世界重要的证券股票等金融市场,都集中在实行普通法的地区,比如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就是这个原因。
 
- 5 -
 
其实,学界始终有一个颇有争议的名词,叫做英美特殊论可事实上,在英美这两个世界主要的英语國家,的确有着诸多的与众不同之处,比如:
 
1、在國家形式上,英美两國都是世界少有的联邦制国家,采用的都是基层自治的治理方式。比如:
 
(1)在美國,州權非常之大,甚至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法律;

(2)至于本就面积不大的英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都处于高度自治状态。
 
2、在经济上,特别重视保护私有产權。比如,美英两国几乎没有国有企业。即便英国二战后曾经有过,后来也被逐渐私有化了。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从表面上看,是判例法和成文法之间的不同;但其实,两者的根本差异,来自于西方思想史上两股迥然不同的思想潮流,比如:

1、从经验主义理性主义的角度观察,就能鲜明勾勒出两者的本质区别;

2、当然,我们也能从几乎同时发生在美國和法國的两场愅命美國愅命与法國大革命说起……

有人说  法国大愅命

是对美国愅命的拙劣模仿

18世纪末,大西洋两岸接连爆发了两场波澜壮阔的愅命——美國愅命和法国大愅命。历史教课总将两者归为同类,认为它们都是新兴资产阶级反抗旧贵族的愅命。但事实上,这两场愅命的结果却很不一样,比如:
 
1、美國独立后,除了1860年代打过一场南北战争,两百多年来,整个國家一直都在平稳发展、闷声发财,一路狂奔地成长为世界霸主。
 
2、而老牌的欧洲国家法國,后来却经历了不断的内外战争、上演了无数的血雨腥风,即便几十年后终于走上正轨,愅命在法國依然频频发生,如同家常便饭。
 
美法两个國家,之所以在愅命以后表现得如此不同,主要因为美法两國的建國先贤,有着源头截然不同的两种思想来源,即恰好一前一后发生的两场启蒙运动。它们分别是苏格兰启蒙运动和法國启蒙运动。
 


说到启蒙运动,我们会自然而然想到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大名鼎鼎的法国思想大家。正因为这些法國启蒙运动的巨星太过耀眼,往往让人忽略了另一派启蒙运动的分支,即以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约翰·洛克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两者的根本差异是:
 
1、法國这些百科全书派的思想家代表的,是启蒙思想的主流。他们相信人类理性能揭示自然和社会的一切真理,并为未来世界绘制蓝图、推动现有社会实现无休无止的进步。
 
2、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承认理性的巨大价值,认为人们可以运用理性进行怀疑、反省和批判。但他们却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反对理性万能论,反对以人的理性来充当上帝、掌控一切的观点。
 
因而,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对于未来社会都有着完整而美好的构想。其代表人物,如伏尔泰、狄德罗等,都深受笛卡尔牛顿理性主义影响,他们都对数学很有兴趣,而参与编写《百科全书》的达朗贝尔本人就是位数学家。
 
深受他们影响的后来的法国愅命家同样如此,他们相信能运用理性来构建一个美好社会,并为此不惜抛弃各种传统。但这些以理性著称的革命家,其所作所为却极不理性,后来将法國社会搅得可谓天翻地覆、血流成河。

直到后来拿破仑上台,才恢复了一些传统;等路易十八上台,又恢复了些传统,法国才逐渐稳定下来。等1871年,法國龚和䈣体完全确立,已是大革命过去将近百年了。而信奉经验主义的美國,当时却已经稳定发展了将近一百年。

 让·胡贝尔的油画《哲学家的晚餐》1772年

其中人物有:伏尔泰 孔多塞 狄德罗 达朗贝尔 德拉哈佩

即所谓的《百科全书》派思想家

因为,美國国父们虽然也受到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但他们受洛克、休谟和亚当·斯密等英國人影响更深,换句话说,即深受英國经验主义思想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都应算是美國国父。但在确立美國國体时贡献较大的有7位,即富兰克林、杰斐逊、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亚当斯和谢尔曼。他们无不深受洛克等思想家的影响,都是妥妥的经验主义者。
 
因为,当时所有人对如何构建一个新的国家,都没有一套明确的想法,所以总体上,就只能遵循英國的先例。至于美國憲法,则完全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以至于在签字时,大部分代表都觉得不太满意。富兰克林甚至还说:天晓得这部憲法能维持多久?
 
但令人惊讶的是,后来,这部美國憲法,除了增加杰斐逊坚决要求增加的10条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及后来又陆续增加的17条修正案,两百多年来几乎一字未改、且运行良好。远远地把法国甩出去十八条街……都不止。

而说到英國就更离谱了,因为它时至今日,甚至都没有製定过一部正式的憲法。

 
- 6 -
 
要是说到行事风格,英美与法德截然不同,前者琐碎务实刻板,后者则理性严谨高大。两者不但气质全然不同、治理模式大不一样,更显著的差异,还有前文所说的法律体系比如:
 
1、英國和美國,都没有法國德國的民法典、刑法典这样,被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典;
 
2、美國不但在很多领域,都没有具体的联邦法律,而且,各个州在同一问题上的法律法规,也常常各不相同。
 
3、美國不但在很多方面欠缺完整的法律,各地还常有一些奇葩法律,比如:

马萨诸塞州有一条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关好卧室门窗,就不准打呼噜。——而这些奇葩规定,通常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这类诉讼,所以才留下了这么一条判例。

也许有人觉得,这些在漫长历史中沉淀的数不清的判例,一定很杂乱无章、包罗万象,使用起来让人头疼。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美國的判例法在司法实践当中,使用起来反而更加方便,因为:
 
1、凡事只要有据可循,在实际案件中,就不至于对同一条法律,做出千差万别的不同解释;也不至于出现相同案件,遇上不同法官,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2、甚至,对法律未及覆盖之处,憲法第十修正案也明确表示:只要某项權力,没有被明文授予联邦,或禁止各州行使,便默认这项權力由各州及其人泯保留
 
这样一来,如果遇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能依照程序,博弈、妥协出一套各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并由此形成新的判例。比如:
 

2020年的大選捂弊问题,只要一经审计或诉讼查实,即便以前没有先例,各州也可以通过法定的议会表决程序,形成一个新的判例:即撤销之前对涉嫌舞弊的总统选举结果的认证。

因而,在普通法体系之下,就是遇上再奇葩的新新问题,都总是能够找到办法、依法纠偏。

 憲法第十修正案

相比于琐碎老土的英美普通法,由拿破仑亲自领衔,基于罗马法的精神精心设计的法国法典则要高端大气得多。甚至有人将其称为世上最完美的法典,不但充满了人文精神和理性光辉,而且还有罗马法独特的严谨和逻辑。
 
但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大陆法实行起来,对法官的要求却非常之高,因为它的每条法律都像是科学定律,如何解释、怎样应用,都有赖于使用者高超的法律素养。
 
判例法却既有些像故事会,又类似于习题集,因为每一个判例都好像是一道例题,而后人在判案时,只要找到相应的例题,能学会抄作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 7 -
 
显然,哈耶克与美國国父们一样,都继承了苏格兰启蒙思想的衣钵,主张用审慎的态度看待人类理性,认为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自发秩序是整个社会系统优胜劣汰、自然演化的结果。而并非人类运用理性,就能够系统设计、发明创造的。
 
其实,哈耶克们所主张的自发秩序,并不是要完全排除人的因素,而是反对将人的理性能力、主观意图过度拔高,反对理性对社会秩序的整体规划。因为,人为因素虽然重要,但这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变量之一,而非整个系统的发展指南。

约翰·杰伊John Jay
美国第一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富兰克林等美國国父们与哈耶克一样,相信自然演化的自发秩序,才是一种可靠的社会秩序。而历史的真实演变,也恰恰证明了他们共同的观点,比如:

1、在近代历史上,只有普通法國家,如英國美國,才建成了全球帝国;而所有的大陆法國家,充其量都只建成了区域性帝国。

2、在普通法國家,直接融资市场,比如股市、债市,远远好过间接融资市场,比如银行;但在大陆法國家,情况则正好相反。这导致了不同國家的创新效率。

3、在世界非殖民化浪潮以后,宗主國实行普通法的前殖民地,发展程度普遍好过宗主國实行大陆法的前殖民地。

 
哈耶克说,國家的法律该像交通法规那样,仅仅确保人们走路时,不要伤害他人,但并不能指导人该往哪里走。
 
正如老子所说: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一个本身并没有伟大目标,不追求伟大的國家,才反而能实现卓越、造就伟大。就像以前的英國、及后来的美國那样。
 

1、《刘擎 · 西方现代思想》之哈耶克,网络课程,作者:刘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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