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第四十四条: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应指定委员代行其职权。
2.第四十五条:业委会以业委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应向业主公布。
3,第四十六条:业委会会议,每三个月一次,由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4.第四十七条:由秘书长每次会议记录,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
5.第四十二条:业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业委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委会决议执行,
(三)签署业委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业委会代表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委会法定代表人职权,
(五业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6.第六十条:5000元以下由主任依据本章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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