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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能“怂”!懂这些,就没有中介敢忽悠你

晚交几天房租,被中介威胁交2个月违约金,不交就被赶出去,这样的事儿,相信租过房的北漂人都经历过!这不,刘先生就被一个中介公司给“坑”了,还要求其支付9600元的违约金……

案例

刘先生在北京丰台某小区租了一套72平方米的两居室,月租金为4800元,交租方式为押一付三,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7月18日刘先生接到中介人员电话“催其赶快交下个季度的房租”,挂完电话后刘先生就赶紧把房租转给了中介公司的账户。但没过多久,中介人员又告诉刘先生“因为他延迟9天交房租,所以应该按照两个月的房租支付违约金。”这让刘先生一下子慌了,他向中介人员解释:自己是因为工作太忙,所以才晚交房租,怎么能赔两个月的房租违约金呢?

随后中介人员让刘先生看合同,这时他才发现原来合同规定的很多“违约责任”都是对他不利的!因刘先生不能接受要扣两个月的房租,就找中介公司协商,但中介公司却说“如果刘先生迟迟不交违约金,他们将收回房子”。

多么可怕的威胁!中介公司签“霸王条款”还让租客买单,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合同内容中属于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那么,中介公司签的“格式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利的:

1、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就拿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内容来看,“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需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明显高于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所以,即使刘先生不支付违约金,中介也无权要求或收回房子。

2、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方要解除合同,通常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是,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表示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一方在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时候,只是他认为对方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且不同意合同解除的,应起诉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定是否有违约行为及是否构成合同解除。

此案刘先生的合同中,有7条是中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决合同,其中就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等具体内容。而仅有2条是刘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中1条规定的还特别模糊“未按合同约定条款行使甲方(中介公司)义务的”。

3、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在刘先生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有5条都是需要他(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其中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需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不配合中介公司带新租户看房,要按违约处理等。而仅有1条是中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即租赁期内,中介公司无故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积极给乙方调房,否则将剩余租金退还租户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可想而知,一些不规范的中介公司为了想方设法多挣钱,通过拟定不平等条款,增大租客违约的风险,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北京,像刘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例,网上经常有消费者反映迟交房租被收取高额违约金的问题。

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迟交房租等情况下的条款,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以上房租时谨慎签订;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查看是否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经纪合同有无注册的经纪人员签字,签字的经纪人员是否为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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