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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以案说法 | 我钱都没拿到,怎么就不执行了呢?别急,“终本”≠不再执行!


很多申请执行人听到法院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会发出这样的三连问:“法官,什么是'终本’啊?”“我钱都没拿到,怎么就不执行了呢?”“'终本’之后你们是不是就不管我的案件了?顿时秒变热锅上的蚂蚁。那么“终本”是不是就意味着钱拿不到了呢?别急!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莫某原本是某私立幼儿园的员工,但该幼儿园并没有为莫某购买工伤保险。2016年,莫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造成身体伤残。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幼儿园应向莫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27000余元。然而,该幼儿园未主动向莫某支付款项,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发现该幼儿园名下有一辆车。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该车辆转让过户,执行法官立即通过车管部门查封了该车辆。但经现场调查发现,车辆主要用于接送幼儿返校离校,并不适合拍卖处置。而且该幼儿园因生源问题,处于亏损状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次催促,该幼儿园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将该幼儿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该案件已穷尽执行措施。

穷尽执行措施
是一个怎样的概念?
穷尽执行措施后,
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

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该幼儿园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莫某亦无法提供该幼儿园其他的财产线索,经依法征询莫某意见,高明法院对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年之后,案件出现了转机。因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封车辆的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一直没有解除。该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本案处处受限,因此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告知有财产可以履行义务。2019年5月,该案件恢复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该幼儿园车辆的查封,取消了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什么是“终本”?
为什么要“终本”?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为了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用大量执行力量和司法资源,让执行法官腾出时间和精力应对其他案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

“终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执行案件并非可以随便“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终本”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4.一般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后,我的案件怎么办?

(1)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2)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终本”程序是暂时终结,而非实体上的结束,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金女士买了某个楼盘预售带精装的房屋,一年后售楼部通知金女士收楼,因为这是金女士第一套商品房,要怎样收楼,根本没有经验,只看了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就签了收楼合同。收楼后金女士的房屋一直空着,因为交通不便没有搬进去住,过来一年半左右,金女士想搬去新楼房居住,买了家具搬进去。

搬床的工人发现房间的木地板有离空,踩上去后木地板爆开了,金女士用手拿起木地板,看到这些木地板的质量很差,用手可以一点点掰开,根本不像木块,像是用木碎压成的。金女士觉得这样的精装质量太差,找售楼部协商,但售楼部回复金女士,损坏的木地板可以帮忙补上,但无法按金女士要求更换其他木地板,房屋精装都是一样的,其他不属于他们的负责范围,要金女士自己去找装修公司协商,但也没有提供装修公司的联系方式。

经金女士再三要求,售楼部才给了一个联系的电话号码,金女士打电话过去沟通,但对方称他是房屋楼宇的监理,装修跟他没有关系,就挂了电话,再打过去他就不接听金女士的电话了,金女士之后再去售楼部沟通也都被他们推卸责任,无法找到装修公司,金女士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鉴于这种情况,金女士应该找谁负责呢?若是立案追讨,金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更换质量好的木地板呢?


法官回复


因为与金女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是楼盘开发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女士应找开发商负责,至于具体是装修公司责任,还是其他方责任,应由开发商在向金女士承担后,再按合同及规定向其他方追究责任。

关于能否更换质量好的木地板,要看精装修时使用的木地板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木地板符合质量要求,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当造成,则无法要求开发商更换木地板;如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更换质量好的木地板。至于使用什么品牌的木地板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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