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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老人一环骑摩托被罚后不服 状告交警支队法院已受理

今年三月份,合肥70岁老人李荣寿因为在一环内骑摩托车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理由是李荣寿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李荣寿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及环保局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令”无法无据,交警对其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程序错误,将合肥交警队告上法庭。

近15年来,李荣寿先后4次因为“摩托车”打官司(图为李荣寿老人收集的诉讼资料)

据了解,三年前,李荣寿曾因“免费”带陌生人而被认为是黑摩的司机,合肥运管处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自2001年开始,近15年来,李荣寿已经先后四次因为“摩托车”问题打官司。

合肥7旬老人一环内骑摩托车 因“禁摩通告”被罚100元

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合肥市民李荣寿从住处骑摩托车到二环外办事。当李荣寿的摩托车行驶至百花井十字路口时,被庐阳大队交警拦下并下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单,罚款100元,理由是李荣寿驶入了禁止通行的道路。

李荣寿对于庐阳交警大队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3月25日向合肥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李荣寿在《申请复议书》中认为,合肥市交警支队庐阳交警大队对其的处罚中,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李荣寿说,当天他被处罚时,执法交警并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而是先扣证件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当时一名交警处理,没有制作笔录。”

2015年4月10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于李荣寿的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表示“申请行政复议人对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要求行政复议,是毫无道理的。”

决定书中还写明,经审理查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寿春路与阜阳路口处实施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违法行为。

认为合肥“禁摩通告”无法无据 7旬老人状告合肥交警支队

因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2015年5月5日,李荣寿将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请求对合肥市公安局及环保局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通告”进行审查、撤销庐阳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100元行政处罚。

李荣寿在起诉状中表示,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来看,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只有根据道路车流量的实际状况,才能采取有关禁止措施,交通拥挤是所有机动车造成的,如果把后果要求摩托车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此外,李荣寿还表示,合肥市发布的《禁摩通告》依照《交安法》第90条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5条,依法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而3月16日交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则依照《交安法》第38条、90条和《安徽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63条第5项规定,决定罚款100元,“以上法规是适用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依据,《禁摩通告》本来就无法无据,不能把适用机动车的处罚依据单独用在摩托车一种机动车上。”

李荣寿在起诉状中说,一环内很多市民要骑摩托车上班,此事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建议对一环内的摩托车驾驶员发放专线临时通行证。

曾因“免费”带陌生人被罚3万 15年内4次因“摩托车”打官司

据了解,李荣寿今年70岁,是一名退休工人,曾做过工人、老师。已经有近30年驾龄的李荣寿1987年就开始骑摩托车,退休后也经常骑着摩托车买菜,因为摩托车是代步工具,所以他对“禁摩令”一直反对。

李荣寿表示,“我今年70周岁,也不能驾驶摩托了,也与我无关的,就是因为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可以审查,维护大家利益才走诉讼程序的。”

小编了解到,本次因为“摩托车”打官司,对李荣寿来说已经不是首次。自2001年开始,近15年来,李荣寿已经先后四次因为“摩托车”问题诉至法院。

2001年10月30日,李荣寿驾驶六安牌照的摩托车至淮河路、宿州路路口时被交警以“外牌在禁行道路上行驶”为由处罚30元、扣3分。李荣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1年1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原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原裁决重新处理。

2001年12月29日,李荣寿驾驶摩托车在长江中路行驶,被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扣,处以罚款30元、扣3分。2002年1月8日李荣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肥市公安局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减轻城区交通压力,在二环路路口城区一定的地段设置禁令标志,限制车辆进入城区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因此,维持交警队对李荣寿当场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近15年来,李荣寿打过的“摩托车”官司中,最为轰动的是被称为南京“彭宇案”的“做好事罚三万的行政处罚案”。

2008年7月18日,李荣寿骑着摩托车途径合肥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他求助,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车载她一程。李荣寿表明自己不是摩的,但是因为顺路,可以捎带一程。后女士下车后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就在此时,李荣寿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拦下,认定其是“摩的司机”并暂扣其车辆,之后又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荣寿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瑶海区和合肥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可被告“违反基本常理”的处罚理由,作出支持被告的判决。经过多方奔走后,李荣寿反映的情况引起安徽省检察院重视并向法院递交了《抗诉书》,认为运管处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进展:庐阳法院已立案受理

5月8日上午,小编从庐阳法院了解到,李荣寿诉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诉讼案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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