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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动两、三轮车专项整治中规范适用有关法律问题
url:http://epaper.wuhunews.cn/djwb/html/2016-05/06/content_296417.htm?div=-1,id:0

一、非机动车类电动两、三轮车整治要求

1、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2、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3、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视情予以警告或三十元罚款的处罚。

5、(驾驶非电动自行车类电动两、三轮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6、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扣留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类电动两、三轮车整治要求

1、对已经确认为机动车的电动两、三轮车,应现场核查驾驶人驾驶资格和车辆来历信息,对无驾驶资格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视情予以三百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对无法确认车辆属性的电动两、三轮车,应当委托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于鉴定结论收到后3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以及该电动两、三轮车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报支队整治办公室备案。

3、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不在机动车产品目录内无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两三轮车,告知车辆所有人可到销售单位依法索赔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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