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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解禁摩纪实

时间:2019年6月27日上午

山西摩盟理事王军在法庭上的阐述原文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第4款之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宪法】和【(基本)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有人认为,依据【法律】《道交法》第39条之规定,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作出禁止摩托车的规定。

      这种观点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关于【法律】《道交法》,是有权威的解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关于第39条的具体解释: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且不说2014年以“摩托车抢劫”为由的限摩令是否违背了39条,5年过去了,街面上摩托车抢劫的行为消灭了没有?

       如果没有,说明大规模限摩限制了大部分守法骑士的同时,并没有阻止少数不法分子。限摩令对与歹徒是无效的,他们可以换其他的交通工具。

       如果“禁摩令”消灭了摩托车盗抢,已经达到了当初的目标就应该停止“禁摩令”恢复广大摩托车爱好者的权利。

       该法律释义已明确“(该交通措施是)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那么“驾驶合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依法在高速公路行驶”反而让道路通行情况无法改善了?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如果机动车违反法定的通行规则,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不都要依法进行处罚吗?同样的警力,非法用来限制摩托车,为什么不依法用来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要感谢庄严的法官,让守法的和执法的,面对面坐在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

       我们的国家在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中,法制建设和管理条文在某些方面的滞后是非常正常和必然的。今天的诉讼,没有个人恩怨,也不是为了200元钱,我们三方在一起,是在共同推动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原平,昨日成为了全国的焦点。

       本案的原告彭帅,是山西摩旅联盟的注册俱乐部忻州秀容骑士俱乐部的会员。由彭帅关于违反禁摩令诉忻州交警一案于6月27日在原平人民法院开庭。

部分法律文书:↓

       原告彭帅的代理人,山西摩盟理事王军提前一天赶到了原平,并且临时聘请了律师。

       来自内蒙、河北,以及山西摩盟的太原、朔州、忻州地区的摩友们赶到了原平。现场车辆停放整齐,摩友们装备齐全,体现了摩友这个群体的高素质。

原被告分别进入法庭。被告由代理律师和忻州交警二大队代表出庭。

庭审过程

1 审判长宣读法庭纪律

2 原被告及代理人身份核实

3 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

4 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

5 双方法庭辩论

6 双方最后陈述

7 审判长宣布休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当庭承认做为现场执法依据的山西省执法手抄本(应该是这么称)中,出现印刷错误,应该引用39条而被错误印刷为38条。所以,开具罚单时引用条文错误。

实录

被告:忻州外环和主要街道都树立了摩托不许进入的标志。闯标志违反38条。

代理人:每一个交通标志只管当前一条街,不可能一个标志管几条街,这是常识。比如红绿灯只管一个十字路口。原告提供的有标志的图片,无法证明被处罚地点的路段有摩托禁止通行标志。

被告律师:即使没有标志,也违反了市区禁摩的条令。

交警:禁摩是依据39条,处罚条例印错了。

当时,处罚彭帅的依据是38条。↓

       执法手册居然能印错,真让人啼笑皆非,案件的输赢已经没有悬念。即使是按照39条处罚,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本文的开头,王军已经对39条做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等待法庭通知了。

废话不多说,我们以王军先生的一个观点结束此文

王军认为:

我们和交警,不是对立的双方,而都是美丽人居环境的关注者,国家法制建设的推动者。

希望通过这次诉讼案件,能够推动忻州的法制建设。

忻州解禁摩,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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