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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诫民间借贷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利息

年利率超过24%的不支持,已支付的也不干预。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已经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同时,利息呈高涨趋势,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昨日,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夏先鹏副院长结合即将实施的新司法解释,提醒市民在借贷活动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借款人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二.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借款人对借款已经归还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应当注意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最好每笔还款后都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

三.出借人应当关注借款用途,对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拒绝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会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还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四.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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