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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经营放贷

央行拟明确小贷公司监管框架,民间借贷将告别野蛮生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昨日发布央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央行指出,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等。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放贷业务有了一定的门槛,民间借贷将告别野蛮生长。

深圳商报记者 吴玉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条例的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此外,网络小额贷款也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政策加码规范民间融资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央行表示,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央行指出,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放贷业务有了一定的门槛,民间借贷将告别野蛮生长。”金融联小贷总经理曾冠斌昨日向记者指出,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业态种类繁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似乎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做金融,从事放贷业务。但事实上, 民间金融放贷业务需要严格监管。

小贷公司属地限制松绑

对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记者了解到,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中,小贷公司是金融业挂牌机构,一直是由地方金融办核准审批,深圳市小贷公司门槛要求至少上亿元。因此,条例重申放贷业务许可制对小贷公司本身并无更多限制。

而在经营地域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目前,小贷公司大多在特定的县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跨区经营。这意味着一旦《条例》正式实施,小贷公司展业的地域范围有望扩大。

事实上,小贷公司放开属地限制也是大势所趋。深圳市小贷行业早在2013年探索网络小额贷款,试图把业务放到互联网上去做,或者通过互联网进行撮合交易。但是,“互联网化的小贷业务,受到征信、研发、区域等问题的限制,发挥空间受到很大限制。”深圳市小贷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泽云向记者指出,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小额贷款需要政策支持,也需要相应的互联网环境。

网络小额贷款大有可为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记者了解到,网络小额贷款和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均属于网络借贷的范畴,而征求意见稿中仅提及网络小额贷款,再次从侧面强调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中介属性。

不可否认,“P2P网贷未来将不能随意开展投资和房贷业务,行业将受到冲击洗牌。”曾冠斌指出,P2P网贷要么满足相关条件取得一定资质,要么选择与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合作。

深圳粤商小贷董事长李八一认为,未来网络小额贷款大有可为,虽然有属地限制,但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可以展开跨区域的业务经营合作。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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