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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其他案件?
  【案情】

    谢某为信用卡纠纷被告,拒接电话且搬离原来的住所,但2017年8月在另一案中有其签名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本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的案件中应当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当事人的地址可能发生变化,同一时期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当事人以拒接电话、搬离原来住所等方式规避法院送达应视为其对自己应诉权利的放弃。其次,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的案件中应当有效。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的规定,谢某在其他诉讼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年的期间内均合法有效。故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样适用于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可以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进行送达。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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