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为筹集赌资,以自己的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570元)作为抵押,在莆田市涵江区“××租赁店”向陈某借款2300元,并约定当日下午18时前还款2500元赎回手机。之后,被告人林某因赌博输钱无法还款,于当日下午16时许,指使其女儿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一起回到上述租赁店,由林某将店员郑某峰叫到店门口,唐某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抵押的手机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当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1日,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女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行窃,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却有其特殊的一面。被告人林某为了一己之私,竟教唆自己不满十周岁的女儿唐某参与盗窃,不仅自己深陷囹圄,还给女儿造成无法估量的不利影响,着实令人痛心。预防未成年人受不当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加强对家长的法治教育。家长是子女最好的老师,预青工作不只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还要加强对家长法治教育,并通过家长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法治榜样。本案被告人林某就是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直接导致其错误实施了教唆女儿参与盗窃的行为。二要重点矫治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可通过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他们消除心理阴影,回归正常心态。本案中法官通过心理咨询师对小女孩唐某心理进行梳导,消除其心理阴影,让她今后能够健康快乐成长。三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妇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通过判中和判后对唐某的关爱帮扶,发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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