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陈某乙(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在周宁十中门口,遭被害人张某某指责,且得知其朋友陈某曾经被张某某殴打,欲行报复。尔后,被告人陈某甲持刀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刘某某(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余某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与陈某强(另案处理)在周宁十中附近的一奶茶店内及门口处,共同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右尺骨上段骨折。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陈某甲、刘某某、余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5月29日、6月3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周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小矛盾引发校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多因学生之间不能正确处理一些小矛盾纠纷所致,并具有逞强好胜、偶发性强、人数多、成规模、不计后果等特点,不仅会侵害学生生命和身体健康,而且往往严重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降低学生的安全感。对于此类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快速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力弥补被害学生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人情绪。还应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教育学生要正确处理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范综合治理体系,有效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保护政策。全社会要形成广泛共识,家庭多一些关爱,社区多一些公益活动,学校更多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上多从挽救的角度考虑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失足者多提供一些就业帮助,共同构筑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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