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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死者为白衣男,依据防卫过当论,纹身男岂不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目前唯一看到的证据是网上流传的2分43秒的监控录像,并无其他证据。基于此,仅从该监控视频展现的事实来做简要评析。

上述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矛头直指纹身男,声援白衣男的”正义“之举动,但对白衣男砍死纹身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存在不同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白衣男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无限防卫),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白衣男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结合本案,判断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条件有三点,一是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三是哪个阶段的砍伤行为导致纹身男致命死亡?

通过监控视频画面,纹身男首先对白衣男殴打脚踢,先后从宝马车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砍伤白衣男,说明纹身男持续实施不法伤害行为,但是白衣男多次躲闪后捡起刀具进行反击时纹身男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成为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不法侵害的判断不能孤立地评价纹身男举刀砍伤的瞬间,而应整体考察,不能认为纹身男的刀具丢落后就不能再实行防卫。

本案中白衣男一人孤立无援,而纹身男一方共有四人,其中另一名同车男性还曾一起殴打白衣男。从现场画面看,纹身男共携带两把刀具,在白衣男追赶时手持另一把刀具掉在地上,在白衣男进一步上前砍伤之前,完全有可能再捡起刀具砍向白衣男。换言之,白衣男存在再次被砍伤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而且此时间段纹身男一直没有离开现场,白衣男再次被砍伤的危险没有被排除,其生命健康安全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是纹身男的致死部位是在什么阶段阶段形成的,最终需要依据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才能确定,从目前证据看,起码不能排除死亡结果是在一开始马路边斑马线位置被砍造成的可能性,如果致命一刀系在纹身男掉刀、白衣男追赶之前,那么成立正当防卫也就毫无疑问。

而持防卫过当观点的人却认为纹身男的不法侵害在掉刀、往宝马车方向跑的时候已经停止,也就是说白衣男有加害行为甚至报复行为,假设此时纹身男为了免受伤害而弄死或者弄伤白衣男,纹身男岂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防卫过当观点将纹身男的不法侵害割裂而片面分析,机械适用,无论是在逻辑还是价值观上均站不住脚。

诚如张明楷教授在起著作《刑法学》第五版中的观点一样,其认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但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一体化。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成立防卫过当,但不成立独立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白衣男受到多次殴打、连次被砍的紧迫环境中,无法期待白衣男不实行反击,正如法谚语:“法不强人所难”。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处于僵死状态,司法认定的比例非常之低,尤其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和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认定过于苛刻,正如去年举国关注的于欢案一样,虽然山东高院终审改判,但也只认定具有防卫性质。因此,司法机关对白衣男的行为最终如何定性也值得担扰。

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正当防卫“如何发挥本身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值得我们思考,尤其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伤害意图明显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体现公民的朴素正义感,同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是后续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有罪,如何量刑,更是考量司法机关的裁判技艺。

毕竟,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作者:张世金律师 | 编辑: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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