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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生活中自主构建公共意识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杨淑萍、黑龙江省教育学院学报编辑部朱岚在近期《教育科学》发表《青少年公共意识培养的逻辑理路》一文提出,公共意识是人们对于如何在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中恰当地行为的一种自觉认识,是富有内在层次结构的一套公共生活规范意识,是现代公民的基础性品质。而青少年作为成长中的公民,其公共意识的养成状况直接决定着未来国家的文明程度和良序社会的建构水平,培养青少年的公共意识是事关未来建设者综合素养的根基性问题。公共意识搭建起了自然人到社会人的桥梁,引领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从而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渡和转化。公共意识促使个体人与公共人的融合,从而获得公共性人格之经验。在培养青少年公共意识的过程中,要帮助青少年逐渐建构起公民身份意识,促使其生成公民品质。

基于此,一方面,学校应首先通过学校的管理制度来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在常规的课堂教学活动中培养青少年对微型公共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意识。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创设公共交往实践和公共生活文化,在分享公共生活及校园文化熏染中催生和发展青少年的公共意识。

总之,青少年公共意识的培养是一个依托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快乐体验主动建构的过程,学校充分发挥其公共领域或准公共领域的效用,使青少年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积累公共生活经验,感受“公共的快乐”,才能催生其公共意识乃至公共精神的形成。

(王杰 辑)

《中国教育报》2017年09月1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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