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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十万于法无据

 转自:盛东生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以医院没有配合法院调取病历证据为由,罚款十万元,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但是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也必须遵守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法官应当依法调取证据,也应当遵守、尊重被调查单位的工作和管理秩序,不能给被调查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创设非法法律义务,给法院调取证据非法创设权力。调取证据不但要根据法律条文,还要遵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还要正当和合理。比如法院到医院调取证据,要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要给医院工作人员请示领导和查找证据留足合理时间。

    就本案来说,法院的法官没有做到这些,调取证据限定医院十分钟完成,超过十分钟,就认定医院妨碍法官取证,作出罚款处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事实讲,法官上午11点才到医院调取证据,因查找的病历号与要调查的当事人姓名不符,医院工作人员作为非法律专家和医院的职工,出于职责所系,当然有权发出疑问,进行研究,请示等。由于交涉时间耽搁,导致医院下班。不属于医院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上看,下午上班后,法官要求医院在十分钟内完成调取和复印病历的义务,于法无据,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属于非法给医院创设十分钟完成取证的非法时间限制义务,为法官创设非法的十分钟完成调取证据时限的权力,违法创设了取证行为应受十分钟为限的司法标准。司法随意、过分到了极点,还不自知。

   从形式上和程序上看,法官调取证据也确有缺陷。比如法官执行公务中不穿制服,穿着随意,介绍信随意改来改去,确实让人生疑。医院工作人员要对法官核验身份,是对患者和工作负责,不属于刁难法官,完全是法官们执法随意自找的。

   现实中,银行和法院打交道很多,所以银行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公检法的专用窗口。而医院则很少有法院去调取证据,没有专门的接待法官的窗口。所以民事案件的法官不属于紧急公务的,医院既使要求法官排队等待调取和复印病历,也不属于妨碍法官执行公务。法官到医院调取证据,不是医院的太上皇,必须遵守医院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依法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中加进个人恩怨,情绪宣泄。

   总之,医院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给法官提供证据,就不算妨碍法官执行公务。两位法官的言行举止,与说理讲法的法官形象和法官职业相去甚远。法官对医院的限时取证和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的借职权报复,应予以纠正,退还对医院的十万元罚款,赔偿医院被罚款的利息损失,对两名违法法官依法作出处理,公开道歉。可见,司法和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但有法律条文的依据,还要有法律条文没有包含的依据,即正当性、合理性。那种以言代法,随意执法司法的,应当予以抵制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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