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临摹中的表现
第一单元 意临的表现性
临摹的基本意图在于通过对他人的经验去获得某种反馈来为我所用,因此,临摹只是学习的手段,为我所用才是最终的目的。如果说“实临”是为了“入帖”的话,那么“意临”就是“出帖”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对古典作品的考察,可以说历史上绝大多数书法家个人风格的建立都形成于其在“意临”过程中的“主观阐释”(意会),这种“主观阐释”落实在形式中即是对临摹对象的构成形式的某种“演绎”,正是这种“演绎”获得了相对于原作的新的表现性。在这一章中,教学将从空间与线条两个方面去分析书法形式基本要素与风格衍变的关系,并通过分解训练去学习“意临”过程的“形式演绎规律”,以次增进对书法形式基本要素的表现性的认识。
一、意临与实临的关系
“意临”是相对于写实性的“实临”方式而言的,它指一种写意性临摹方式。一般地说,“实临”注重于对临摹对象(原作)在图像层面的还原与接近,其目的类似于人们常说的“入帖”,是一种对字帖进行客观模仿的认识、学习过程。而“意临”则注重于对对象在理解(图像或意蕴)基础上的强化或扩展,它更强调主观的理解与规律性的运用。因此人们又往往将其视为“出帖”的一种基本的途径。“入帖”与“出帖”的关系是学习与与运用的关系,前者要求“无我”、重客观、重还原、以乱真为境界;后者则要求理解、重主观、重领悟、以“有我”为心得。如果以我们惯常的视觉经验从临摹的结果去判断,也可以说“实临”在形象上趋于“合”、“同”(象),而“意临”则趋于“离”、“异”(不象)。
相对于原作而言,“象”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乱真),而“不象”的标准则因人而异乃至千差万别无以穷尽,从而使“意临”的范围宽泛到可以将一切差异于原作的临摹作品结果都称之为“意临”。基于此,当代有些书通过对临摹者在临摹过程中主客观成分的判断而用“实临”、“意临”、“创临”等概念来试图区分“象”、“不象”或“有点象”、“完全不象”这三种类型。“实临”指还原式的临写(忠实“它意”);“意临”指针对原作的“意”进行强化式的临写(强化“它意”);“创临”指以原作作为书法的文字或图形依据来进行个人意趣的重写(纯写“我意”)。这三种类型对于个人做具体的临写时较易区分,但将其运用于对他人作品进行观赏时,就很难对它们的临界点作出准确的判断,比如“比较象”与“有点象”,“不象”与“完全不象”的区分
其实,在复制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徒手临写的作品相对于机械复制品来说都只能算是“意临”,象[图一]、[图二]、[图三]的差异也不过是对原作已有的形式元素进行不同程度的取舍及不同程度的变形罢了。也就是说,在视觉中所有未达到“乱真”的临写都是变异的临写,无论是“实临”还是“意临”,它们在机械复制品的比较下都呈现为“变异”的形态。它们都是面对共同的对象,都是在对对象的诸形式元素进行着“取舍”与“变异”,只是由于“取舍” 的比率与“变异“的程度的不同才导致了视觉效果上的差异。因此,它们在本质上不是“变”与“不变”的差别,而是“变”的程度上的差别。
以上的分析并不是无视“实临”、“意临”的差别,而是意欲说明它们的结果在视觉效果上无论差别有多大,但它们的处理方式(即结果的成因)却是同一的------都是针对于原作的构成形式进行“取舍”与“变异”。因此,只要抓住了对原作的构成形式进行“取舍”与“变异”的规律,也就掌握了整个临摹范畴的变化规律。换言之-------临摹学习的目的就是学习“取舍”与“变异”的规律。
二、意临与风格的形成
“意临”源于对原作的规律性认识和总结,而规律性总结的本身就是对原作所进行“取舍”的结果。其所取的就是其所感觉到或领悟到的某种“意”,所“舍”的则是其未感觉到或觉得不需要的东西。由此可见“意临”的性质就是“取舍”,而“取舍”的结果必将会导致与原作的差异,这种“取舍”的差异当其具有规律性时就会呈示出某种“风格”化的形态。因此,所谓“风格”就是其实就是规律性的构成,规律性强则风格特征显著,规律性弱风格特征则不明显。下面的图例可以帮助我们去认识一下在“意临”过程中的“取舍”与“风格”的关系:
A为字帖,如果临者在“所”字中感觉到的只是局部笔画间的不连接效果,那么其所取的“意”就是“断”,当将这种“断”在通篇临写中使之规律化时,其结果就形成了象B那样的风格化形态。如果临者在“所”字中感觉到的只是“笔势”中回环曲势,那么其规律化的结果就会如C那样的形态。同理,如果临者在“所”字中感觉到的是“基本形”的“扁”势,那么其规律化的结果就如D。
通过上例,我们看到了“意临”的结果以及“风格”的形成与对原作的“取舍”、“变形”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可以这么说------“意临”就是对原作进行有意图(取舍)的变形。变形是结果,而取舍是关键。因此,“意临”的学习与训练归结起来就集中在如何去对原作的图像构成形式进行有效的(泛指美感的或表现性的或规律性的)取舍。
三、“取舍”的原则与“变异”的原则
在实际的“意临”过程,我们应该如何去进行“取舍”呢?或者说面对原作,我们应该“取”些什么又“舍”些什么呢?我们这里给出三个原则:美感性原则;表现性原则;规律性原则。这三个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去发现在观察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的地方,因此也可以将它们视为“取”的原则。
美感性原则-------指你自己认为是美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具体的临写过程中,所谓“取舍”就是变形、就是对形式诸要素进行重新组织,向自认为“好看”“合适”的方向去组织。比如对【图五】“作”字左边两个笔画的认识,如果从“取”的角度它们就是“飘逸”的姿态(美的),那么对它们的临写就应该向能够强化、夸张这种“飘逸”的构成方式去处理(即变形)【图五--A】;而从“舍”的角度它们则是“轻飘”的姿态(不美的),那么对它们的临写就应该向能够减弱、避免这种“轻飘”的构成方式去变形以使其达到不“轻飘”的效果【图五--B】。
表现性原则-------指你自己认为其形式的实际更强烈的。比如对“作”字左边两个笔画是让其“连”还是让其“断”的处理,如果是“连”,那么即可增强其竖画与右边竖画的呼应感,从而使整个字形更趋稳定,也使字中横、纵、斜三个方向的比率更趋协调(见【图六-A】);如果是“断”,那么其表现性则在于与右边形成强烈的对比(如连与断、聚与散、直与曲等)(见【图六-B】)。因此,在多种都具表现性的处理下,其选择就看哪一种更适合于自己了。
规律性原则-------指这一处理在周边的线群环境中要具有一定的重复率。比如【图五--A】右边的处理以及【图六-A】的处理就具有一种规律性的重复。这种重复可以增强线群的协调感与秩序感,当这种秩序感扩展为通篇的规律时其就呈示出风格化的倾向(如【图四】)。
当“取”的内容能够确定的时候,那么不取的方面就是“舍”的内容。当“取舍”的内容都能够确定时,我们就可以进行“写”的“变异”了。
由此得知“取舍”指的是思维的意向,“变异”才是“写”的实施过程。那么,“变异”过程又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我们这里也给出两个原则:强化原则、简化原则。
强化原则——对应于“取”,对“取”的内容进行强化、增加、夸张……以使所“取”的势态得以凸显。
简化原则——对应于“舍”,对“舍”的内容进行简化、弱化……从而是“舍取”的效果更加突出、更强烈。
综上所述,“取舍”和“变异”在临摹中的应用即为——自己感觉到具有美感的、具有表现性的以及具有规律性的地方要强化它,其余的部分则应相应进行弱化处理。
四、“意临”与表现性的学习
“意临”作为写意的临摹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与抒情色彩,这就为临者的思维能力提出了一个要求。落实到艺术层面,它要求临者首先要具备敏锐的艺术感觉能力与艺术判断能力。因此,对“意临”的学习也就是对这种感觉能力与判断能力的学习。具体到训练中,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临摹对象的形式构成中去感受、发现其中的表现规律;另一方面是在对其规律的理解上进行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变异”。前者强化“他意”,是学习于继承,后者为锻炼“我意”,是变通与发展。(见【图七】B是对原有表现性做空间的强化,A对原作的空间不做任何改动,但却用一种楷书的笔法与线条去对原作进行变异。)
五、表现性语言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