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
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
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 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 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
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
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
域地质、 矿产地质、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
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采空塌陷:
一、 矿层的分布、 层数、 厚度、 深度、 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 结构等。
二、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
室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
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四、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
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五、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六、搜集建筑物交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
7.2.5地裂缝调查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
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
四、发展趋势预测。
五、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7.2.6地面沉降调查
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不
包括自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着重查明下列问题:
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笫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
冲积、 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 洼地、 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
二、查明笫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
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
三、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7.2.7潜在不稳定斜坡调查
主要调查建设场地范围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陡坡地段。调
查的内容包括:
一、 地层岩性、 产状、 断裂、 节理、 裂隙发育特征、 软弱夹层岩性、 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
二、斜坡坡度、坡向、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
三、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成地下水对斜坡的
影响,人为工程活动对斜坡的破坏情况等。
四、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
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一、各种类型的崩滑体;
二、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
三、斜坟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棱体线倾向
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
四、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
五、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
六、岸边裂隙发育、表层岩体己发生蠕动或变形的斜坡;
七、坡足或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
八、位于库岸或河岸水位变动带,渠道沿线或地下水溢出带附近,工程建
成后可能经常处于浸湿状态的软质岩石或第四系沉积物组成的斜坡。
九、 其他根据地貌、 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7.2.8其他灾种
根据现场实际,可增加调查灾种,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7.3地质环境务件分析
7.3.1一切致灾地质作用都受地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控制。 地质环境条
件分析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
7.3.1.1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 地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岩土体物性: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
二、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
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态、分布及地形特征;
四、地下水特征: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
质水量;
五、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速与流量等;
六、地表植被:种类、复盖率、退化状况等;
七、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分布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等;
八、人类工程一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
7.3.1.2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
起的作用和性质,从而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7.3.1.3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
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分布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
7.3.2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 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
杂程度作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
7.3.3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受控于所有地质环境因素不等量的作用。 主导地
质环境因素是致灾地质作用形成的关键;从属地质环境因素总是以主导地质环境因素的作用为前提成是通过主导地质环境因素发挥作用;激发因素是在致灾地质作用孕育成熟的条件下,因其作用而导致灾害发生。因此,在预测评估过程中,应首先分析某些地质环境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状态,评价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7.3.4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 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 隧道开挖过程
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开挖过程中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
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 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 以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8.2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8—1。
地质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
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二、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三、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
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字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8.3.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
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 危险程度, 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 根据“ 区内相似, 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 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 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 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基本不设计防治工程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
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土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见表8—2。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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