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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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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类》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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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清单』
本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
2.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罚的条件。
3.窃取或非法获得公民信息的,不要求情节严重,即成立本罪。
4.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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