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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清单』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专门机关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只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3. 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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