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考点 4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考点清单』
立案监督
公安应立案而不立或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批准逮捕中的监督
1. 不该逮捕——不予批准。
2. 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中的监督
1.需补充侦查的——可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2.公安遗漏同案犯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直接决定起诉。
审判中的监督
1.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 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
3.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检可向最高院提意见,最高院应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4.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执行监督
1. 死刑执行——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 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1)对建议书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 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1)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核查该决定。
『相关法条』
《刑诉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高检规则》第十四章 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刑事执行检察应构建“办案”模式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权力运行手册
一年多前,经最高检同意,这个省开展一项工作试点,现在效果如何?
主题:最高检:讯问录像可当庭播放验证是否有逼供
最高检刑执厅厅长袁其国:严查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
全国监所检察机关统一更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