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考点 7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清单』

 1. 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2.特殊情形。


『相关法条』

《刑诉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高检规则》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真题链接』


2014/2/23,单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命题分析】对于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生要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排除BCD三项。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中,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但是,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所以,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答案】A


2009/2/30,单
  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命题分析】本题中,考生不仅要掌握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还需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则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高检规则》第29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根据前述法条,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应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AD项错误。
   【答案】B

2006/2/79,多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命题分析】本题主要对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法条即可准确作答。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中,A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裁定终止审理,故A项错误。
 B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五)项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同时本案并无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故B项正确。
 C项在立案阶段就由人民法院以不立案的方式终止了诉讼,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因此更谈不上裁定终止审理的问题,故C项错误。
 D项虐待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情形,因此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故D项正确。
     【答案】BD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哪些案件不用经过公安和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干货】刑诉必考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会撤案吗?
这6种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几种
检察院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补充起诉有什么区别?对法院审理期限有没有影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