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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个外国护照和居民身份就能规避CRS申报?太天真!(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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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阅读链接:买个外国护照和居民身份就能规避CRS申报?太天真!(上篇)


存量高价值客户


在《上篇》中我们讨论了存量低价值账户的尽职调查问题,接着我们来说存量高价值客户的情形。


同样以李小姐为例。假设李小姐是中国大陆居民,做电力生意积累了一些财富,其2014年在某离岸地(CRS参与国,且已经与中国“配对”成功)的银行存了现金600万美元,并按照反洗钱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国大陆的护照信息。那么此时银行的电子系统里已经有了若干李小姐的中国“标识”,包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而且银行对李小姐的账户和相关身份资料都有纸质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此外,李小姐的私人客户经理对于李小姐的具体情况也很了解,知晓其长期居住在中国,并且还实地拜访过李小姐的电厂。


按照CRS的法规要求,鉴于李小姐持有的是存量高净值个人账户,该金融机构需要依次通过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档检索以及客户经理询问等环节层层识别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需申报“标识”。此时由于金融机构已经持有了李小姐若干中国的“标识”,那么通常会要求李小姐提供一份税务身份的声明文件,看是否可以排除李小姐被申报的可能,也就是CRS中所谓的“curing procedure'。


我们假设李小姐在CRS实施以后即刻办理了移民,获得了某加勒比岛国的护照,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花钱购买了一份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在给金融机构的声明文件中,李小姐声明自己为加勒比岛国税务居民,并且提供了当地的地址,同时还提供了当地的护照和税务身份证明文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形式上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金融机构直接把李小姐当成加勒比岛国的居民对待就好了,那么其账户信息也不会被申报和传递给中国政府。但是这可能只是李小姐的一厢情愿。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他们对于声明文件有一个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合理性测试”(Reasonableness Test), 他们需要把声明文件中的居民身份以及住址信息等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等开户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进行对照或者说验证,看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么需要账户持有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重新提交一份有效的声明文件,以排除此前存在的“中国标识”。如果通过该补充程序,相关“中国标识”仍无法排除,那么银行可能会考虑将李小姐当成所有与“标识”相关国家的税务居民,其个人账户信息会被分别申报和交换到相应国家。当然,如果金融机构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联合客户作假,协助客户逃税和洗钱,那就另当别论了。


个人新开账户的处理


以上都是讨论的存量个人账户的处理,那么个人新开的账户又怎么处理呢?其实这个问题比存量高价值账户的处理更为简单,因为对于个人新开账户,CRS所要求的基本都集中在个人声明文件上,并没有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件检索以及客户经理咨询等程序。


举个例子,李小姐在2017年10月购买了加勒比岛国的护照,并在当地购房和取得了当地税务机关卖出的税务居民身份。李小姐以加勒比岛国居民的身份申请在香港某银行开户,拟存入现金100万美金。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的角度,李小姐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双重居民身份)和资产来源的证明。从CRS的角度,李小姐需要填写个人税务身份声明文件。如果事实是李小姐本人居住在中国大陆,并且扔持有中国护照,但又坚持只提供加勒比岛国的身份信息,那么这个账户能不能被香港银行接受,是否会通过银行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等相关合规程序,是个问题,因为一句英文都不会说的李小姐,“此地无银三百两”般地跟银行说她是加勒比海岛居民,必然会引起银行反洗钱与合规部门的额外关注。此外,从CRS的角度,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李小姐的声明文件与其了解的事实存在冲突,那么该声明文件无法通过“合理性测试”。况且,对于新增个人账户,很多金融机构都是将提供有效的CRS声明文件作为开户程序中的必经环节,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声明文件,那么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可能会考虑不予接受李小姐的开户申请。


结语


由此可见,购买小国护照或者居民身份并不能达到规避CRS的目的,因为获得了外国国籍身份并不代表你就自然获得了当地的税务居民身份。而即便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小国税务居民身份,如果你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那么你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或者双重税务居民)。如果开户人瞒报或者故意欺骗,那是要依据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法律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例如香港的CRS法规就规定,对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最高可处3年监禁。


其实这个问题吧,科林觉得那些被忽悠去买护照的富豪们也可以稍微开动一下脑筋嘛,OECD和G20的CRS法规起草者也不是吃素的啊,他们能设计出如此复杂的CRS反避税规则,难道他们不知道世界上有些小国家做着卖护照和卖税务居民身份生意,协助逃税者规避CRS,并明摆着跟他们对着干的事情?你敢保证后续OECD和G20不会出台相应的“黑名单”,以及对于黑名单国家的联合制裁措施?


CRS的全球性落地实施才刚刚开始,目前还处于各国联合起来“织网”的阶段,“撒网”,“收网”,“杀鱼”的大戏还在后头。如果想着卖个护照或者居民身份就轻松规避CRS,那就真的是有点儿“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了。


(下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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