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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新对《增值税条例》的修订

国务院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

这一次修订,主要意义在于将营改增的内容,纳入到了条例之中。从此开始,营改增范围也必须纳入到《条例》的规定之下。所以,营改增一些与《条例》相矛盾的政策,必须通过修订《条例》本身来规避。

比如,《条例》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营改增政策突破了这一限制,所以,本次修订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开专票的规定删除了。这属于是为营改增政策完善法律依据。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范的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务劳务。这次修订,把营改增内容加了进去,表述更严谨。总体而言,增值税政策变化不大。

《条例》及其《细则》,构成了整个增值税的税法体系,所以,未来财政部与税务局还需结合《条例》的修改,把营改增试点的原则规定,转移到《细则》之中。那时,对营改增政策的实质性调整可能会更大一些。

除营改增政策之外,另几个主要变化是:

对于不得抵扣的项目之一,原《条例》规定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自用消费品”,这一项被删除了,新加一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一方面,二甲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写进了《条例》。

第三,对于外经证政策的调整,《条例》进行了配套,将外经证明改成了外出报告。

变化最大的,是新增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前经常在文件中以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同意,对自己无权决定的增值税事项进行调整。比如,2001年,财税113号文“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化肥免税;2015年,财税90号文同样“经国务院批准”,对化肥恢复征税。本来免税权在国务院,由财税发文调整免税,有了这个27条,法制上就完美了。

这样,政策调整就更方便了。

比如,正如我之前在《蓝敏●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之中曾讲到,财政部对征退税率差的进项作转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对出口业务规定视同内销征税或免税,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有了这个第二十七条,只要是经国务院同意的东西,就都成了增值税的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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