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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买房子时候选择贷款买房,办理贷款是个比较麻烦的事,特别是公积金贷款,

并且现在国家明确要求放缓房款速度,防止资金过快向房地产业流入。

所以经常会导致贷款者不能及时付给开发商余款。

张先生于2010年准备购买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考虑到已经办理了两份贷款,

签合同的时候有些犹豫,但是售楼人员口头承诺开发商与银行非常熟,办贷款没有问题。

张先生于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款。但是,随后张先生尝试了多家银行,

均未能办妥购房贷款。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但此时,

开发商则要求张先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张先生买房案是对于在购房合同的履行中出现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的情况下,

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按约支付房款是购房者的义务,银行直接放款给开发商系代履行行为。商品房买卖中,

一般购房者都采用的是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

另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并将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购房者对于银行的贷款债务。

在这种方式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另一个是购房者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买卖关系来看,开发商的义务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购房款,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的第三方,

买卖合同对其本没有约束力,对开发商没有支付房款的义务,

银行本来可以将房款转交购房者(也就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

然后由购房者将该款交付开发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是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转帐给开发商。

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代履行行为。

笔者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向银行咨询自己能否办理购房贷款,

以及办理贷款的合理时间,在办理贷款可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订购房合同。

2.办理贷款和支付房款是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承诺代办贷款,应当写入购房合同,

并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3.合同中应当约定通知的方式,最好约定按照地址发书面函件(挂号信或者快递函),

不要约定打电话或者登报公告,合同中的购房者地址一定要真实详细,保障通讯能够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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