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X月XX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房前空地,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制止了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的X某。经查,当事人X某于下午3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XX区XX工地装运建筑垃圾,在未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XX区XX街XX房屋南侧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面积约为20平方米。当事人X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3、责令X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点睛
本案应注意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区分,在到达现场之后要第一时间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详尽的拍照。还要对当事人做好调查笔录,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对所运输的垃圾要进行明确的回答,这样才能保证适用法律正确,保证我们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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