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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链接:举牌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第二章权益披露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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