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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紀婷婷:胡家草場漢簡《少府令》《衛官令》試析

胡家草場漢簡《少府令》《衛官令》試析

紀婷婷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摘  要:《選粹》刊布《少府令》《衛官令》各一則,《少府令》記録西漢初期木材税的征收方式爲實物税與貨幣税相結合,禁止擅自封禁山林和公草田等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收取其租稅。此禁令的頒布應與當時大族勢力膨脹有關。《衛官令》篇名之“衛官”或即與守衛相關的官吏;所載出入禁宫不得穿喪服或穿著隨意等禁忌古已有之,且留存於後世法令中。

關鍵詞:胡家草場漢簡  漢令  少府令  衛官令

2018年10月—2019年3月,荆州博物館在胡家草場墓地發掘了18座古墓葬,其中,西漢墓M12出土有大量簡牘,包括律令簡3000餘枚。《荆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以下簡稱《選粹》)公布了部分簡牘的圖版和釋文,當中收録有《十一章令》的令目和《少府令》《衛官令》各一則,這些内容對探究漢初少府職責、土地管理以及宫禁守衛制度等具有重要價值。我們對這部分令文進行了初步研讀,兹陳述於下,請教大家。

《少府令》2177、2178、2192號簡釋文作

丗(卅)七  伐取材木山林,大三韋(圍)以上,十税一;不盈十,直(值)賈(價)十錢税一錢。匿不自占,戍二歲,没入所取,鄉部、2177田嗇夫、士吏=(吏、吏)部主弗得,罰金各二兩,令、丞、史各一兩└。擅禁山林、公草田,若和租者,家2178長戍二歲,没入所租└,鄉部、田嗇夫、吏、尉=(尉、尉)史、士吏、部主弗得,奪勞各一歲,令、丞、史各六月。2192

少府,《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共養,有六丞。”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自别爲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顔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史記·平準書》:“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爲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山川、園池、市井租税等收入屬於天子和封君所有,而收取、管理山海池澤之税是少府的重要職責。《選粹》所公布的這條《少府令》正是記載了木材税的收取以及山林、公草田管理的具體細則。

令文總體分爲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伐取山林中木材進行收税的規定。“伐取材木山林,大三圍以上,十税一;不盈十,值價十錢税一錢”: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對所伐取樹木的尺寸進行了規定,即樹木三圍以上,税率爲十税一。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取枲程”“以圜裁方”等算題中均有“圍”,據算題可知,一圍應爲十寸,即一尺。《管子·山國軌》中有將“三圍”作爲木材税收取標準的記載:“然後君立三等之租於山,曰:握以下者爲柴楂,把以上者爲室奉,三圍以上爲棺槨之奉。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槨之租若干。”另外,里耶秦簡9-1588有“木長五丈、大三圍者七〼”,記録“大三圍者”數量或也與此標準相關。二是木材税的征税方式爲實物税與貨幣税相結合,令文規定伐取三圍以上的樹木,税率爲十税一,即每伐十棵樹木就要收取其中一棵作爲税上交。接著又補充,如果“不盈十”,即所伐樹木不满十棵,則根據所伐樹木的價值,按每十錢收一錢,即按總價的十分之一收取税錢。這裏“十”當是指樹木的實際數量,是西漢初期實物税與貨幣税相結合的繳税方式的具體反映。這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中也有體現:

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黄金四兩。收240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241

律文規定,收芻稾税時,在收取足夠縣一年所需芻稾之後,需將剩餘要收取的芻稾實物折算成貨幣,芻一石十五錢、稾一石五錢。另外,《二年律令·金布律》還記載了與材木同樣屬於“山海池澤”物産的鹽、銀、鐵、鉛、金等的税收情況:

諸私爲

〈蓾(鹵)〉鹽、煮濟潦,及有私鹽井煮者,税之,縣官取一,主取五。采銀租之,縣官給槖(橐),436銀十三斗爲一石,□石縣官税□銀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錢。租其出金,税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税一。采鐵者五税一;其鼓銷以437爲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鉛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438

由律文可知,不同礦産的税率不同,征收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銀、金、丹均是實物税。由木材税、芻稾税和礦産税三個例子可以看出,實物和貨幣相結合的税收方式具有相當的靈活性,能較好地解決實際税收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匿不自占,戍二歲,没入所取,鄉部、田嗇夫、士吏、吏部主弗得,罰金各二兩,令、丞、史各一兩”:占,隱度、估計。《史記·平準書》:“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司馬貞索隱:“郭璞云:'占,自隱度也’。謂各自隱度其財物多少,爲文簿送之官也。若不盡,皆没入於官。”伐取材木者需自行估計並申報所伐材木數量,如果有所隱匿,將被罰戍邊兩年,没收所伐材木,相關負責官吏也將受到懲罰。這部分令文涉及的官吏較多,其中鄉部、田嗇夫、士吏、吏部主負首要責任,令、丞、史負次要責任。鄉部即鄉部嗇夫,收取賦税是其重要職責;田嗇夫,負責管理一縣田地農事,他們在監管其轄區山林、公草田及木材税等方面負首要責任在情理之中。士吏的職責往往跟軍事有關,但在嶽麓秦簡所見律文中,士吏的職責範圍也涉及到農事管理,如據嶽麓秦簡《田律》簡280/0994,士吏與田嗇夫、吏部共同負有禁酒之責。吏部主,即司職其事的主管官吏。因此士吏、吏部主也在木材税收取等方面負首要責任。

第二部分是對山林、公草田的管理規定。“擅禁山林、公草田,若和租者,家長戍二歲,没入所租”:草田,即未耕墾的荒田。《漢書·東方朔傳》:“又詔中尉、左右内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鄠杜之民。”顔師古注:“草田謂荒田未耕墾也。”和,出土秦漢法律文獻常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48有“擅强質及和受質者”,整理者注:“和,雙方同意,與'强’爲對立詞。”家長,即一家之主。《詩經·周頌·載芟》:“侯主侯伯。”毛傳:“主,家長也。”孔穎達疏:“《坊記》云:'家無二主。’主是一家之尊,故知'主,家長也。’”此處疑爲大族的家主。令文規定如果擅自封禁山林、公草田,或收取其租稅這些大族家主要被罰戍邊二歲並没收所收取的租稅,相關的官吏也要受到處罰。與第一部分不同的是,這一部分負首要責任的官吏中多了尉和尉史,尉應是縣尉,尉史是其屬吏。縣尉主管一縣軍務,主要職責是抓捕盜賊。地方大族勢力龐大,横行鄉里,《後漢書·酷吏列傳》言:“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其並兼者則陵横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閭里。”或許正是面對這種情況,在打擊大族侵占國家管理的土地過程中,政府必須要有武裝力量參與,這也正是縣尉職責所在。

如果説令文第一部分管理的對象是山林中的産物,即木材,第二部分管理的則是山林、公草田等國家直接控制經營的土地。與通過授田制授予百姓的可耕種田地不同,山林川澤、草田等不在授田之列。其中山林川澤均由國家直接控制管理,不允許私人占有。唐長孺先生指出,山林川澤在古代一向不承認私人占領的權利,國家出現之前是共有的,出現國家以後便算作天子所有,私家不能占領。秦漢時期山澤屬於皇室總務官少府所管理,漢初禁令較寬,鹽鐵商人以此致富,然而並未準許他們占有鹽鐵所出的山澤。直至南朝宋,私家占有山澤在歷史上才第一次給予法律上的承認。秦及漢初國家對山澤的管控,我們從律文中也能找到綫索,如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田律》中都有相關規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𠨫(卵)鷇,毋□□□□□□毒魚鳖,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時。

[《秦律十八種·田律》簡4、5]

禁諸民吏徒隸,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進〈壅〉隄水泉,燔草爲灰,取産𦗓(麛)卵㝅(鷇);毋殺其繩重者,毋毒魚。

[《二年律令·田律》簡249]

以法律形式禁止吏民春夏時節進山伐木,阻斷水流,毒殺魚鱉等,説明山澤是由國家直接管理控制的。

再來看草田。首先,草田作爲荒田,也不會被直接授予百姓耕種,但是百姓主動要求開墾草田是被允許的,也即《二年律令·田律》中所規定的“田不可田者,勿行;當受田者欲受,許之”。里耶秦簡中就有百姓申請開墾草田的記録: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兹爰書:南里寡婦憖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Ⅰ步北,恒以爲桒(桑)田。Ⅱ

三月丙辰,貳春鄉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詘手。Ⅲ9-15

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瞫發。  詘手。9-15背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Ⅰ武門外,能恒藉以爲田。典縵占。Ⅱ9-2344

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一牒。敢言之。/銜手。Ⅰ

【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銜以來。/□發。Ⅱ9-2344背

9-15中的寡婦憖以及9-2344中的士伍吾武均申請開墾草田,並請求登記爲桑田或者耕田。《漢書·東方朔傳》記載,漢武帝爲擴建上林苑侵占百姓田地,因此想以屬縣草地補償給被侵占土地的百姓,此事件也體現了國家對草地的控制。這些或被申請開墾或被作爲補償賜予百姓的草田,被開墾後即成爲開墾者可管理使用的田地,可以被買賣或繼承。而那些没有被開墾的草田,仍屬國家所有,也即《少府令》中的“公草田”。

山林和公草田作爲國家占有的土地,自然不能被私人擅自封禁或收取租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没有那麼簡單。漢初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經濟政策較爲寬鬆,在收取一定税的前提下,山林川澤中的特産是可以被私人開采使用的,比如允許私人采礦、冶鐵、煮鹽等。文帝時期更是“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在這種背景下,“富商大賈、豪强地主往往占有山海,或采礦冶鐵,或煮海製鹽,一家冶鐵或煮鹽使用的'至僮千人’。他們'專山澤之饒’,壟斷了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産業部門,有的因而'富至巨萬’,有的'與王者埒富’。他們'連車騎、遊諸侯’,不僅影響中央財政收入,而且成爲割據勢力的社會基礎。”隨著勢力不斷膨脹,這些大族在開采山澤産物的同時必然會覬覦山澤土地的占有權,以期獲得更多利益,因此也出現了很多與國爭利、與民爭利的情況。或許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國家才會將禁止私人封禁山林、公草田等國家管理的土地寫入法令中。

《衛官令》2249號簡釋文作:

二  出入殿門、司馬門、衛門,毋得白冠、素履、竹簪、不絝(袴)。入殿門=(門,門)者止。犯令及門者弗得,罰金四2249

這條令文是對出入殿門、司馬門、衛門時著裝的規定。

古時高大的房屋即稱“殿”。《漢書·霍光傳》“鴞數鳴殿前樹上”,顔師古注:“古者室屋高大,則通呼爲殿耳,非止天子宫中。”此處“殿門”應指天子居住、處理政務的屋室之門。司馬門,賈誼《新書·等齊》載:“天子宫門曰司馬,闌入者爲城旦;諸侯宫門曰司馬,闌入者爲城旦。殿門俱爲殿門,闌入之罪亦俱棄市。”《史記·項羽本紀》:“(欣)至咸陽,留司馬門三日,趙高不見,有不信之心。”裴駰集解:“凡言司馬門者,宫垣之内,兵衛所在,四面皆有司馬,主武事。總言之,外門爲司馬門也。”司馬貞索隱:“天子門有兵闌,曰司馬門也。”《漢書·元帝紀》云:“令從官給事宫司馬中者,得爲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顔師古注曰:“司馬門者,宫之外門也。衛尉有八屯,衛候司馬主衛士徼巡宿衛。每面各二司馬,故謂宫之外門爲司馬門。”由此可知,司馬門即宫之外門,漢初皇帝和諸侯的宫門皆可稱司馬門。衛門,可能與衛官職責相關,《漢書·五行志中之上》載漢成帝好微行出遊,常不在宫中,谷永上諫言其弊,其中説到“典門户奉宿衛之臣執干戈守空宫,公卿百寮不知陛下所在,積數年矣”,衛門或即“典門户奉宿衛之臣”所守之門。

白冠,白色帽子。素履,白色無紋飾的鞋子。竹簪,竹製簪子。白冠、素履、竹簪,多以之爲喪服服飾。絝,《説文·糸部》:“脛衣也。”段玉裁注:“今所謂套袴也。左右各一,分衣兩脛,古之所謂絝,亦謂之褰,亦謂之襗。”不袴,即不穿套褲。《淮南子·原道訓》:“九疑之南,陸事寡而水事衆,於是民人被髮文身,以像鱗蟲,短綣不絝,以便涉游,短袂攘卷,以便刺舟,因之也。”九嶷之南的人爲方便涉水游泳,因此不穿袴,可見當時不穿袴是一種相對隨意、非正式的穿著。“不絝”與“白冠”“素履”“竹簪”,皆是出入殿門等處的禁忌服飾。

出入禁宫不得穿喪服等凶服或穿著隨意,類似規定也見於傳世文獻,《禮記·曲禮》:“龜筴、几杖、席蓋、重素、袗絺綌,不入公門。苞履、扱衽、厭冠,不入公門。”重素,鄭玄注:“衣裳皆素,喪服也。”袗,鄭玄注:“單也。”絺綌,孫希旦云:“褻衣,其上宜有中衣與禮衣焉,所謂'必表而出之’也,袗絺綌則不敬矣。”苞履、扱衽、厭冠,鄭玄曰:“此皆凶服也。”《周禮·天官·閽人》:“喪服、凶器不入宫,潛服、賊器不入宫,奇服怪民不入宫。”穿著喪服、袗絺綌等家居服裝或奇服,是不敬的表現,因此不得出入公門、宫中。《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記載武安侯田蚡“元朔三年,坐衣襜褕入宫,不敬,免”,就是因穿著隨意入宫而被責罰的實例。一直到後世,相關禁令也保留在律令中,如《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載:“諸人不許服喪服、披髮、頭中有白、冬冠涼笠入於内宫,及互相禮拜等。違律時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

《衛官令》不見於史籍与以往出土文獻,胡家草場漢簡所見《衛官令》主要内容爲“官吏出入宫殿、司馬門等處的儀態、著裝及在殿中的舉止規範,出入宫門者所用的憑證,宫門守衛人員的編制及其所用兵器等。”張朝陽先生認爲“衛官令”之“官”當隸定爲“宫”,並認爲其與漢武帝令張湯編纂的《越宫律》内容接近,兩者當爲姊妹篇。從字形來看,此字確爲“官”,“衛官”或即與守衛相關的官吏。傳世文獻中與禁宫守衛相關的法律,目前保留較爲完整的是唐《衛禁律》,《唐律疏議》述其沿革:“《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爲《衛宫律》。自宋洎於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隨(引按,當是'隋’)開皇改爲《衛禁律》。”劉俊文先生指出律疏言“秦漢及魏晉未有此篇”不確,漢律令中實有《越宫律》與《宫衛令》之名,前者是漢武帝時張湯所制,其内容皆有關衛宫與關禁之事,可參看沈家本《漢律摭遺》卷一及卷十六;後者則定於漢初,專言宫禁之法,見於《史記》卷一〇二《張釋之傳》集解引如淳注。晉律所創《衛宫》篇當是依據漢之《越宫律》和《宫衛令》,因此唐律《衛禁》篇其源可上溯至漢律。劉俊文先生認爲晉《衛宫律》、唐《衛禁律》源於漢律的説法應是。胡家草場漢簡《衛官令》不僅再一次證實了與禁宫守衛相關的律令在漢初已存在,而且更爲珍貴的是,相較於大部分内容已經佚失僅存篇名的《宫衛令》和《越宫律》,胡家草場漢簡《衛官令》内容豐富詳實,對深入探討禁宫守衛之法的沿革及其具體内容具有重要價值。

附記:本文初稿先後蒙魯家亮、鄭威老師提供寶貴修改意見,謹此致謝。

本文原載《簡帛》第23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雅昕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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