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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甲骨文中的“祓(配)”字

殷墟卜辭中常見“王賓某王奭妣某”之辭,其中的“奭”字,甲骨文主要寫法是象人腋下挾火之形,後來的變體甚多,具體字形可參看《甲骨文字編》、《新甲骨文編(增訂本)》、《商代文字字形表》等書所收字形。[1]

《商周文字字形表》第136頁字形

至於諸家的解釋,更是紛紜複雜,比如羅振玉釋“奭”讀“赫”,郭沫若釋“母”,葉玉森、唐蘭釋“夾”,于省吾釋“爽”讀“孀”,張政烺釋仇匹之“仇”,陳夢家認為假作后妃之“后”,等等,姚孝遂云:“卜辭‘爽’字,諸家爭訟,但其涵義為配偶,則無異辭。今從于先生說釋為‘爽’字。”[2]

此字羅振玉認為是《說文》之“奭”當無誤,然不得讀“赫”。諸家也都是受《說文》之牽扯,不能做出正確合理的解釋;目前學界多從于省吾先生說者,比如《新甲骨文編(增訂本)》、《商代文字字形表》即從于釋作“爽”。

今按:此字實“祓”的最初形體,是個表意字。《呂氏春秋·本味》:“湯得伊尹,祓之於廟,爝以爟火,釁以犧猳。”高誘註:

“《周禮》:‘司爟掌行火之政令。’爟火者,所以祓除其不祥,置火於桔橰,燭以照之。釁,以牲血塗之曰釁。爟讀曰權衡之權。”

《說文》:“爝,苣火祓也。从火爵聲。呂不韋曰:‘湯得伊尹,爝以爟火,釁以犧豭。’”段註:

“祓,除惡之祭也。《吕覽·本味篇》:‘湯得伊尹,祓之於廟,爝以爟火。’《贊能篇》:‘桓公迎管仲,祓以爟火。’”

古人認為火能祛除邪惡,所以祓除用爟火燎其周身,又以犧牲之血塗之。甲骨文中的字形,“大”為人形,其腋下所挾之火即所謂“爟火”,其字形即像用爟火燎之之形,或像置火於器皿中,即高誘說的“置火於桔橰,燭以照之。”《說文》言“苣火”,名異而實同。

“祓”音敷勿切,與“配”、“妃”都是滂紐物部字,讀音基本相同,所以甲骨文裡當是借用“祓”為“配”,古書裡配偶之字亦作“妃”,“配”、“妃”通用。

這個字的字形就是《說文》裡的“奭”,這點諸家多所認可,然《說文》之音義均非古。《說文》云:“奭,盛也。从大从皕,皕亦聲。此燕召公名。讀若郝。《史篇》名‘醜’。”段註:

“《釋詁》:‘赫赫躍躍’,赫赫,舍人本作‘奭奭’。《常武》毛傳云:‘赫赫然盛也。’按‘奭’是正字,‘赫’是假借字。《小雅》:‘路車有奭’、‘韎韐有奭’,毛曰:‘奭,赤皃。’此當作‘赫’。《赤部》云:‘赫,火赤皃。’‘奭’是假借字。”

又註“《史篇》名醜”云:

“此爲召公名徵古說也。召公名奭,見《尙書》、《史記》,而《史篇》云名‘醜’。《史篇》之作,去周初未遠,未審何以乖異。”

按:“奭”讀詩亦切當是秦漢間的訛變,其變體“爽”則又當是從詩亦切音轉,鐸陽二部對轉相近也,先秦當不如是。“奭”古音當讀“配”,《小雅》中《采芑》“路車有奭”、《瞻彼洛矣》“韎韐有奭”之“有奭”恐當讀“有配”,言其有匹合者也。《詩》中多見“配”字,意者本多作“奭”,後人改作“配”,《采芑》、《瞻彼洛矣》之“奭”蓋其改之未盡者。召公之名“醜”非後世醜惡之“醜”,而當是從酉鬼聲,是“配”的或體,“鬼”、“配”微物對轉疊韻相近,故以“鬼”為聲符,只是《史篇》的這個寫法與醜惡之“醜”同形了而已。召公名“奭”,亦即名“醜(配)”也。

故甲骨文“奭”字當釋“祓”讀“配”,卜辭中的“王賓某王奭妣某”即“王賓某王配妣某”,文從字順,意義圓通。

【注釋】


[1]李宗焜:《甲骨文字編》,中華書局2012年,73-74頁。劉釗主編:《新甲骨文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215-217頁。夏大兆:《商代文字字形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136頁。

[2]諸家說見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撰:《甲骨文字詁林》第一冊,中華書局1999年,241-255頁。

编辑:知北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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