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某于2011年7月入职北京某会议中心,工作岗位为保洁,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7月1日。
续签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唐某于2014年3月2日至3月8日因有事请假回家,请假期间意外受伤。后单位于3月19日要求唐某签离职报告,原因是因为唐某意外受伤,如果不签字就不发放病假工资,等伤好后继续上班,在这种情况下,唐某签了字。
等她伤好后要求回去上班,单位要求她去检查身体,经医院检查她身体没问题,再次要求回去上班,单位告知她已经辞职了。在这期间单位按照正常工资的80%发放了三个月的病假工资,都是按照正常的发放周期发放的,社保也都是正常缴纳的。
在单位告知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后,她曾经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但因她在离职报告上签过字,且单位付了三个月的病假工资,不予处理。在此情况下,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本案以调解结案。
通过本案不难发现,其实本案是因劳动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在签字前很好的确认自己签的到底是什么造成了被动局面。本案中,唐某以为自己签的是请假单,其实是离职报告,在没搞清楚书面材料的内容及意义前,就轻易的签了字。
正是因为劳动者在平常的工作中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的劳动争议发生后,本来是合法合理的权益得不到很有效的保护。
签字一般情况下代表了本人已确认、接受或者认同。有些文件材料上还会明确写明类似“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接受以上内容,并签字确认”这样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很被动的局面。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已经签字,双方是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或者说双方没有任何的争议等等来推卸责任。
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以要求劳动者签字为给付某些本该给予的待遇的条件,比如本案中唐某的病假工资。还有的是以离职之前若干月的正常工资,或者是人事档案的转移办理等,或者是不签字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后续再找工作的社保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来达到让劳动者签字的目的。
那么,劳动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该如何做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签字前一定要保证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如果公司给你书面材料让你签字,无论他说的是什么理由,一定要在仔细阅读全部内容以后再决定要不要签字。其实,很多时候,本来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却误以为要签了字才能拿到。
第二,签字前一定要保证应该由你本人填写的内容没有空白或者没有其他人已经替你写好的,如果有,一定要确保内容无误,避免以后“有理说不清”。
第三,签字后最好能自己留一份一模一样的原件,即一式两份,如果不能就争取复印一下,留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最后,再次提醒,在与用人单位的书面文件中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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