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八达通讯电缆厂一会计问:我厂本月购原材料一批,可对方于次月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于是本厂财务人员做帐: 借:预付帐款 贷:现金 并于次月开出发票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贷:预付帐款 可是这样却造成帐物的不相符,请问怎样处理才得当? 答:对于收料在前,付款在后的购进业务,在月份内发生的,可暂不进行总分类核算,只将收到的材料登记明细分类帐,待收到发票帐单时,再按实际货款登记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月末,对材料已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仍未到的,可暂估入帐,暂估入帐时,只就材料价款部分暂估,进项税额部分不作暂估,下月初再作红字予以冲销。 即: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收到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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