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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临时牌照已经过期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201482下午,小王驾驶自有小轿车在某商场地下车库移动时,车尾不慎幢到车库墙面,致车辆受损,小王随即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为车辆定损为58000元。不料,保险公司几日后向小王发出拒赔通知书,拒绝就此次事故向小王进行理赔。后小王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无奈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58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临时号牌已过期,亦未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不具有正式的车辆牌照和行驶证。根据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第四条第(一)款: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小王承保时,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向小王就投保单和投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小王也对保险公司的说明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拒绝理赔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反驳称:案涉事故的发生与有无号牌及行驶证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一、保险公司已对案涉临牌过期的免责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小王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二、保险合同免责范围的确定与保险人制定的保险费率紧密相关,即赔偿责任范围与收取的保险费在通常情况下成正比。因此在保险人已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后,应尊重双方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案涉临牌过期免责条款属危险状态事故免责条款,该类免责条款不以存在因果关系作为适用条件。保险人只要能证明在出险时存在某种特定危险状态,即可主张免除保险责任,该条款仅强调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处于该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无须保险人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产生。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我国保险公司商业险条款中,无牌、无证驾驶多属免赔情形。公民驾驶机动车出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合法的号牌、驾驶证和行驶证,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及财产负责,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得不偿失。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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