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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该怎么办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接着上期,今天我来聊一聊“采购方式变更”。我们知道,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需满足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条件,但是,采购实际中不足三家的情形经常出现,已成为一个常见的、多发的操作难点。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某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这次,有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那么,问题来了,谈判小组到底是和这三家供应商谈判,还是和原来招标时的两家谈判?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用重新发布竞谈公告。否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还可能陷入无法继续采购的困境。这个案例中,谈判小组最终还是和投标的两家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还有一个案例: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一个滑梯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到了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代理机构不得不终止采购,重新发布询价采购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三家公司通过资质性与符合性审查并进行报价,但有一家公司报价超过预算而被判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该项目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这两家公司进行了两轮报价,报价低的公司最后胜出。

根据74号令,公开招标时,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但是,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却没有法律依据。

有专家认为,上述案例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按照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报财政部门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遇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直接经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对此,有人认为,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不用报财政部门。但我倾向于报批,因为一开始采用的是询价采购,重新采购时调整了采购方式,还是应该让财政部门知晓。

两个案例聊完了,下期,我们接着来聊有关“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敬请准时收听。

亚利聊政采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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