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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好开标须把握三个要点

开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开标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的继续进行,也直接决定着评标、定标的顺利完成。那么,为保证开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除做好准备工作外还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上介绍,要想组织好评标应做好四个准备工作,并把握好三个要点。

开标的四个准备工作

一是接收投标文件。

应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签收单(收据),签收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件(或标段)、投标文件件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收件人签名等。

注:(1)询问和记录所投包件(或标段)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包件(或标段)只有投标人数量超过三家时才能开标。

(2) 投标文件须分包件(或标段)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当个别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时,可能会因具备开标条件的包件(或标段)的开标而泄露应当保密的暂不具备开标条件的包件(或标段)的报价信息。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宜在签收单上注明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因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合法主体是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可以提示潜在投标人按要求密封,但不要越苞代俎。

二是开标现场准备。

准备内容包括:会场、会标、席卡、投影仪、录像设备等。

三是开标资料准备。

准备内容包括:签到表、主持词、开标记录表、投影文件等。

四是工作人员安排。

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和记录人。 可根据需要聘请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到场。

注:唱标人一般由主持人兼任;不应请投标人代表自行唱标,因为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应“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的三点注意事项

一是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应注意相关规定之间的差异: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有关国际惯例之间的差异。

注:在世行的所有 SBD中均明确规定:“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实际上拒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会引发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会影响投标竞争性甚至导致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招标,这对招标人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后者甚至也是其他投标人不愿意看到的),这等于因某一投标人的工作失误而处罚了招标人,而这一失误原本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均不会构成不利影响或不公平,真正受影响的是该投标人自身,因此只要规定责任自负就可以了;

第二,在许多标准招标文件中不仅针对外层信封提出了密封要求,对内层信封也提出了密封要求(实际上这也是引自世行SBD的规定,因为在外层密封上不能标有投标人的名称,以便将竞争的悬念保持到最后;这样对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迟到的投标文件就需要按内层密封上注明的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退还给有关投标人),当某一投标人只是未按规定设有内层信封或内层信封未按规定密封,而外层信封的密封却符合要求时,其竞争对手可能仍会以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为由,要求招标人和/或招标机构对其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但在未开启其外层信封的情况下,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均无法判定其内层信封是否按规定密封,一旦在开启外层信封后再对其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的话,很可能会受到来自该投标人的异议或投诉,因为对其投标文件的启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已经受理了其投标文件,而且还可能会因此而导致其投标信息的泄露。

第三,当投标文件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投标声明未按规定密封,此时究竟是拒收其全部投标文件还是只拒收其投标声明未见相关规定,如果将投标文件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只要有一部分未按规定密封就应拒收其全部投标文件,但这样处理相关投标人很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只应拒收其投标声明,而其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仍应接受;反过来如果只拒收投标声明的话,其他投标人很可能会提出异议。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意外情况,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做这样的补充规定:“如果仅单独提交的投标声明未按规定密封,则只拒收投标声明,原投标文件仍将受理;内层密封情况不作为判定拒收的条件。”

(2)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为作无效标处理。

注:判定主体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兼容,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对于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在《开标记录表》上注明,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处理。不过18号令正在修订中,在征求意见稿已对此作了修改。

二是关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当投标人不足三家要有五个条件:财政部 18 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按财政部 74 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对于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以上五个条件都满足的才可以申请改用非招标方式。

三是关于撤回声明的处理。

一般规定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声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撤回声明后,应不再开标和唱标,并将投标文件退还该潜在投标人。

注:1. 请注意“撤回(Recall)”与“撤销(Cancel)”的区别,投标文件是要约,按《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按《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投标文件是附带生效条件的要约,投标文件的撤回应在投标文件生效即投标截止期之前达到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撤销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到达招标人(但此举将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董莹根据“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金翔老师讲课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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