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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灵活选用合同形式

由于服务与货物不同,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甚至具体的需求数量,相对于物资采购绝大多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服务采购可更多采用变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不固定期合同、定点协议合同等更为灵活适用的合同形式。

变动总价合同,主要考虑到服务提供期间,因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用工政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服务需求的数量、质量、地域、时限和服务完成周期的变动等导致服务成本的变化,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总价调整的依据和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主要是考虑到服务提供期间,因服务需求特征不符、任务内容和需求量变化,以及服务清单缺项的,需要以单价为基础对总价进行修订调整的,一般来说,合同清单中已经列明单价的,以单价为依据修订总价,合同清单中没有列入的,参照类似或以往的合同修订。比如明确服务提供量变化幅度范围内的,以单价重新计算;增幅以外的,在原单价基础上给予优惠计入;减幅以外的,适度上浮单价核算。

对于创造型智力附加值高、服务需求时间紧、服务提供方市场过小的,需要充分发挥服务提供商智力创造的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有效确保合同利润,减小服务提供方的风险,激发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

对于服务标准较明确、附属于货物采购项目服务的,且单次服务内容金额较小、服务体验分散的,可采用不固定期合同或定点协议合同形式,通过集中采购明确服务项目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提供商的入围范围,一次招标多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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