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总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保证金没有及时退回?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解决好。
最近,再次听到一家供应商吐槽,一年下来,他在全国多地累计中了几百个标,因保证金退还不及时而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就这个问题去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也表示不是存心占用企业资金,而是根本不知道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所以很难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那么,我们看看法律对此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都明确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法律既然规定了退还时限,代理机构为什么不去做呢?
我们知道,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的。代理机构是否参与合同签订,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的签订,也没人及时通知他们合同的签订情况。所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保证金就有难度了。
那么如何堵住这个漏洞呢?
有专业人士认为,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把合同副本及时传给代理机构,这样代理机构就可以及时退还中标企业的保证金了。
当然,治标还要治本。我们希望18号令修订的时候,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解决投标供应商负担过重的问题。
同时也建议,在以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4号令修订的时候也要注意到这一点。
各位政府采购同行,你同意这个办法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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