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该在什么时间内签订?
有些什么约束性条件?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来投标;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规定承诺在发出之时生效,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就是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已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对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情景案例:评标报告出具不及时,晚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某项目评标完成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评标报告的编写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
参考答案: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应该在评标报告尚未形成,中标人尚未依法确定的情况下,提前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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