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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一种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其中供应商的信用行为泛指供应商在为政府采购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包括投标、签约、交货、质量、价格、技术、安全、环保、工期、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承诺与践约。供应商的信用行为综合反映了其在质量、技术、财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

2016年8月,财政部接连发布两个通知,一个是《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另一个是《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时,录入信用主体标识码。9月,财政部会同九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一系列通知的出台,加快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落到细处实处。

诚信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事业蓬勃发展,成就触目可及。参与 其中的供应商遵循诚实、信用的理念,履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也日益显现,表现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比 较淡薄,各种非诚信甚至失信的问题逐渐凸显且呈严重趋势。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 度规定在执行中还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方面,实际工作中亦有许多有形与无形的阴影与障碍, 客观上给不法供应商造成可乘之机,导致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虚假投标等不诚信现象屡屡发生。

一些地方陆续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就政府采购供应 商信息库的登记、管理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以及有关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供 应商的诚信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目前,供应商采用各种不诚信手段进行不正当 竞争的表现形式多样化,采用手段和表现形式无所不用其极,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伪造虚假投标材料 在投标环节提供伪造的材料有商务方面的,如业绩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等;也有技术方 面的,如技术响应性资料、技术参数等,特别是在技术指标的应答上,为了谋取中标,虚假 承诺,几乎所有投标人的应答都是“响应”或“正偏离”,而在合同执行中却发现根本不是 那么回事,指标相差很远。伪造的材料主要是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对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进 行伪造。更为恶劣的是伪造单位公章、伪造检测报告、恶意报价、虚假资信证明、编造虚假 业绩等等。 串通作弊形式多样 在实际工作中围标、串标和陪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家公司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现象 已经非常普遍,对于采购机构而言,在接受供应商投标时限于工作职能限制,不查询工商资 料信息很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况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围标、串标和陪标的 情形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和解释。 用假冒伪劣产品履约 当供应商通过虚假投标谋取中标后,因质量和服务难以满足项目的实施标准和使用需求 时,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及执行阶段中,与采购人协商擅自更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档次, 或是在履约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偷工减料,或在履约过程中采用不正常手段敷衍、 应付的方式违约;另一方面以不可抗力等貌似合法的理由毁约,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执 恶意质疑投诉部分供应商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名义,滥用质疑投拆权,恶意质疑投拆。有的供应商 只要一落标,便毫无根据地对中标结果进行恶意质疑和投拆,有恃无恐,甚至是蓄意干扰正 常的采购活动,造成采购周期的无限延误。 分析: 必须进行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规 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规定了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这为建 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实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诚信体系是公平公正的支柱 建立诚信体系约束机制是保证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市场化、法制化的 进程中,要建立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公示制度,通过正、反两种激励和惩治机制对不同诚 信状况的供应商实施不同的监督措施,对守信供应商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供应商建立预警 机制,对失信供应商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供应商建立淘汰机制,为供应商营造一个 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搭建一个充满阳光、充满活力、充 满生机的舞台。

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采取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 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诚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等方面措施。 建立供应商考评体系 建立实施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供应商只要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必定会发生诚信与非诚信的行为,因此,在明确供应商库的管理责任人,以及考核测 评机构执行人的基础上,可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客观性和实用性强,便于操作的供 应商考核评价体系。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作为供应商库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每一供应商 的诚信信息及时录入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认真 对待,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以加大监管和惩 处力度。 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及时记录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将供应商的一切虚 假投标等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 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完整、准 确、系统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建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在评标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建立 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查证后作出行政处罚, 追究其责任,以期达到有效的信用监管,甚至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依法追究其责任。 建立履约质量担保制度 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金制度,用经济手段确保诚信制度的落实,主动取信于人。有 效降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风险,同时也可有效地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将投标保证金与 诚信建设结合起来,确保供应商投标活动真实有效,对属于虚假投标的不诚信供应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 做好诚信意识的引导工作 规范、完善、细致的招标组织工作既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保证,同时,还会形成对供 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的正面引导效应。因此,为强化供应商自觉诚信投标意识,应增加以下相 应条款: 一是在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须知”中增加递交 “诚信投标承诺”,声明其投标行为的 真实合法性,以及查实有虚假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根据采购需求,增加点对点应答项,并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不得简单 地填写“符合”、“相应”等字样,或直接将招标技术指标复制粘贴过来,而必须根据所投产 品的实际参数如实应答,否则将判定其为虚假应答。 三是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合理设定供应商诚信状况加减分因素,引导和提高供应商的 诚信意识和行为。 供应商不诚信案例摘登 公司在某学校通讯网络实训室建设采购活动中提供伪造的某银行资信证明参与竞标,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该公司没有中标,便反过来对该项目提出质疑,严重干扰了 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后该公司意识到伪造某银行资信证明问题的严重性,担心追究其 法律责任,便主动撤回书面质疑函。

诚信体系建设中,应采用的措施不仅仅是法律 措施,还应包括制度措施、政策措施、激励措施、处罚措施,等等。完备的、强有力的措施 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对诚信制度的落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有关方面, 如采购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各采购当事人都有不同的职能,有自己相应的职责,在建立 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同样,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这些部门和机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应该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尽一份力。而诚信责任的落 实要依靠具体的措施来作为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者在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还要 根据自己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采取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执行诚信制度,并 在工作中落实,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确保诚信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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